全区各用人单位:
为应对夏季高温天气,加强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工作,切实维护广大职工劳动安全健康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以下事项予以提醒:
一、落实用人单位主体责任
根据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建立、健全防暑降温工作制度,合理安排工作时间,严格控制加班加点,制定高温中暑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高温天气作业和室内高温作业劳动保护工作,确保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强化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和培训
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高温防护、中暑急救等基础防护知识。加强对高温天气作业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检查,发现身体状况不适合高温作业环境的,应当及时调整作业岗位。
三、提供防暑降温措施
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用人单位每年6月至8月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
四、落实高温作业后勤保障
用人单位应当为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应当在高温工作环境设立休息场所,休息场所应当设有座椅,保持通风良好或者配有空调等防暑降温设施。
各基层工会要认真履行监督职责,依法对用人单位的高温作业、高温天气劳动保护措施实行监督,督促其落实防暑降温主体责任,预防发生职业性中暑事件。同时,积极拓展工会爱心驿站等服务站点的功能,为高温天气户外作业劳动者避暑休息提供便利。
潞城区总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
2024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