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和《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的规定,为做好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个体工商户2023年度报告报送公示工作,现通告如下:
凡2023年12月31日(含)前领取营业执照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在2024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访问网址https://he.gsxt.gov.cn,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北)上的“企业信息填报”模块,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2023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根据《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规定,大型企业应当将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合同数量、金额等信息纳入企业年度报告,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北)向社会公示。
凡2023年12月31日(含)前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在2024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可以优先选择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北)或登录“河北市场监管”微信公众号选择“网上大厅”“个体户年报入口”报送电子版2023年度报告并公示,不具备条件的也可以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纸质2023年度报告。
经营主体应当如实填报年度报告,并对报送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未在规定期限内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的,将被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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