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题整治】

大田县个体医疗机构违法违规行为典型案例(一)

大田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创建于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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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个体医疗机构执业行为,提高人民群众对医疗服务满意度,树牢“群众主体、群众参与、群众满意”理念,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权益,省、市纪委监委将“整治个体医疗机构违法违规执业行为 守护百姓就医健康安全”纳入2024年“点题整治”项目。我县积极开展整治个体医疗机构工作,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现将典型案例曝光如下:

【案例】

大田县某某中医(综合)诊所未严格遵守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案

【案情介绍】

2024年5月28日,大田县卫生健康局执法人员对大田某某中医(综合)诊所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医师温某某将消毒产品开具在处方中。经调查核实,大田某某中医(综合)诊所将消毒产品开具在苏某某等22张处方笺中。

    该某某中医(综合)诊所的行为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相关规定,大田县卫生健康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1.警告;2.罚款人民币11000元的行政处罚。

【相关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 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

    (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

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加强药品管理。

3.《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九条   医疗机构不得使用假劣药品,过期和失效药品以及违禁药品。

4.《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要求,使用经批准的药品、医疗器械、耗材开展诊疗活动。

5.《处方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  本办法所称处方,是指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以下简称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药师)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处方包括医疗机构病区用药医嘱单。

第十七条(第一款)  医师开具处方应当使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新活性化合物的专利药品名称和复方制剂药品名称。

(第三款)医师可以使用由卫生部公布的药品习惯名称开具处方。

6.《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严肃查处抗(抑)菌制剂夸大宣传等违法行为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函〔2015〕906号)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规范消毒产品的进货验收和使用,不得将消毒产品作为药品治疗患者疾病,发现不合格产品应及时追溯核查。

7.《假冒伪劣重点领域治理工作方(2019-2021)》(市场监管总局 2019年1月3日)   保健食品标签标识、宣传材料、广告等未经批准声称保健功能、宣称具有疾病预防或治疗功能、含有虚假宣传功效等违法行为,并依法从严处罚。

8.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以患者为中心,加强人文关怀,严格遵守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相关规范、常规,恪守职业道德。

9.《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九)项的规定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可以责令暂停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九)其他未履行本条例规定义务的情形。

【温馨提示】

脐时代神阙挥发油抑菌液产品上标注消字号,属于消毒产品,根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五的规定,消毒产品:包括消毒剂、消毒器械(含生物指示物、化学指示物和(灭菌物品包装物)、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消毒产品的标签(含说明书)和宣传内容必须真实,不得出现或暗示对疾病的治疗效果。消毒产品不是药品,不能替代药品的作用。群众就诊时应认准国药准字的药品,如有发现类似违法违规行为,请及时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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