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禁毒条例》宣传
1、《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禁毒条例(修订)》于2023年2月18日经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23年5月31日经云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自2023年6月26日起施行。
2、自治州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3、禁毒工作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禁种、禁制、禁贩、禁吸并举的方针;遵循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教育与惩治相结合的原则;实行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工作机制。
4、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场社区管理委员会应当设立禁毒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区域内禁毒各项责任措施的落实。
5、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鼓励公民举报毒品违法犯罪行为,对举报属实的给予奖励,并对举报人的身份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安全。
6、自治州、县(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将禁毒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内容。小学每学年不得少于4课时,初中、高中及中等职业学校、高等院校每学年不得少于6课时。
7、交通运输经营单位、寄递物流经营者以及娱乐、旅馆、餐饮等服务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应当在其场所内的显著位置设立禁毒警示标识,公开禁毒举报方法和途径,采取多种形式对场所内从业人员、服务对象开展禁毒宣传教育。
8、自治州行政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
(二)吸食、注射毒品;
(三)向他人提供毒品或者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器具或者其他便利;
(四)强迫、引诱、教唆、欺骗、介绍他人运输、贩卖或者吸食、注射毒品;
(五)为他人代购毒品;
(六)非法种植罂粟、大麻、古柯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可以用于提炼加工毒品的其他原植物;
(七)走私或者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使用未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
(八)在生产经营的食品、饮料中添加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的根、茎、叶、壳、籽、幼苗及其制品;
(九)在生产经营的食品、饮料中添加鸦片;
(十)走私或者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储存、提供、持有、使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易制毒化学品或者其他可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
(十一)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或者违反规定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处方或者使用证明;
(十二)非法传授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或者易制毒化学品制造方法;
(十三)故意食用添加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的根、茎、叶、壳、籽、幼苗及其制品的食品、饮料;
(十四)故意食用添加鸦片的食品、饮料;
(十五)出境从事毒品原植物种植或者加工。
9、在自治州行政区域内零星贩卖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10、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制作、发布、传播、转载、链接与种毒、制毒、贩毒、吸毒有关的方法、技术以及其它任何涉毒违法有害信息。
11、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吸毒人员动态管控机制,定期评估风险、科学分类管理、落实分级管控措施,采取自愿戒毒、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药物维持治疗等多种措施,帮助吸毒成瘾人员戒除毒瘾。
12、参加职工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戒毒康复人员,在戒毒康复场所接受戒毒康复期间发生的医保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纳入医保报销范围。
13、符合药物维持治疗条件的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经本人申请、公安机关同意、药物维持治疗机构登记后,可以参加药物维持治疗。
14、严禁吸毒后驾驶机动车。
15、戒毒康复人员及其家庭成员在入学、就业、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视。吸毒人员戒除毒瘾后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规定给予扶持和帮助。
16、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禁毒工作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详细内容请参阅《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禁毒条例(2023年)修订)》。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宏州分行 宣
2024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