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情况
窦某、肖某原系某银行某分行工作人员,在工作期间得知代理昆明某某有色金属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吸收存款可得佣金。窦某、肖某注册成立宁夏某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明知该公司不具备向社会吸收资金的主体资格,客观上以“零风险”“高收益”诱骗客户,通过网络推广、宣传资料、业务员推进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宣传,帮助昆明某某有色金属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昆明某某公司)以高额利息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并从昆明某某公司收取佣金,先后违法发展440名投资人参与投资,投资金额12.5亿余元,数额巨大,情节严重,严重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二、法院认定
经法院审理认为,窦某、肖某上述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三、刑事处罚
窦某、肖某被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处以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