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抚养权起诉状
原告:贾媛媛,女,1989年7月26日生,汉族,天水市麦积区人,现住天水市麦积区道北天伦民乐园2号楼3单元202室。电话号码:18293802626
被告:赵飞,男,1985年4月15日,汉族,天水市麦积区人,原住天水市麦积区。现住广州花都区并工作。电话号码:13893848008
诉讼请求:
1.判令原被告婚生女儿赵佳依由原告抚养。
2.被告每月支付小孩抚养费600元。
3.女儿赵佳依教育费用承担一半。
事实与理由:
2020年7月7日原、被告因感情不和,经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婚生女由被告抚养。
由于小孩系女性,且小孩无论离婚前和离婚后均由原告共同居住、抚养及 教育,而被告离婚后一直在外地工作,并未尽到其抚养义务,更无法顾及小孩 的生活和教育,由于小孩长时间未与被告相处,小孩对其已然没有了具体印象, 从其内心没有与被告相处的想法,随着小孩的不断成长,不利于其身心健康发展。
父母之爱子,则为之计深远,为了小孩今后的学习生活能有一个更好的环 境和保障,综上所述,原告认为,由原告抚养小孩更有利其身心健康发展,现
原告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诉至贵院,恳请贵院判决女儿由原告抚养。
此 致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