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欺诈是指假借保险名义或利用保险合同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主要包括保险金诈骗类欺诈行为、非法经营保险业务类欺诈行为和保险合同诈骗类欺诈行为等。
典型案例
故意焚毁自有车辆骗取高额保金
2010年1月26日,沈某以48万元购买一辆二手奔驰轿车。同年1月28日,沈某办理了包含车辆损失险142.5万元在内的保险业务。同年2月22日,沈某驾驶该车上路时使车燃烧并烧毁报废,随后向保险公司索赔97.19万元保险金。沈某因保险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
篡改检查报告骗取高额赔付
2012年11月15日至2013年1月16日期间,王某以其本人或者妻子薛某为投保人,先后向6家保险公司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保额共计人民币570万元。2013年2月17日,王某因一氧化碳中毒昏迷被送至医院抢救。2013年8月,王某修改医院检查报告申请理赔74万元。王某因保险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
银保经理冒用客户名义骗取保单贷款
陈某为某人寿保险中心支公司的销售员,在职期间为多名客户办理了两全险,这些两全险的投保人均可用保费保单作抵押贷款。后陈某假冒客户授权和签名,擅自为客户办理了保单权限升级,并以保单变更手机号或家庭住址为由,骗取客户身份证,以客户名义在银行开户,并用伪造的资料及客户的名义在保险公司申请保单抵押贷款。从2011年4月至2012年5月期间,陈某以客户的名义骗取抵押贷款30笔,总计金额136.71万元。
陈某犯贷款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责令被告人陈某退赔未归还的贷款。
保险代理人团队套利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公安局香坊区分局经侦大队成功打击一起保险代理人团队套利案件,法院判决2名涉案人员有期徒刑14个月和10个月的刑罚,处6万元和3万元的罚金,并责令向被害单位退回经济损失60余万元。
这是黑龙江省破获的首例“保险代理人团队套利”案件。在这起案件中,涉案人员谎称首年保费免费,此后自愿续保,骗取消费者身份信息、银行卡等,为不具有真实购买保险意愿的193名消费者投保,通过虚构保险代理人营销团队,将保单挂靠到团队39位代理人名下,利用保险公司相关佣金政策进行套利,获取不当利益,构成涉刑欺诈案件。
保险欺诈的不法分子不仅非法占有了属于全体投保人共同所有的保险资金,还可能导致消费者失去获得保险服务或保障的机会;同时,保险欺诈增加了保险机构正常的赔付支出,侵蚀了保险机构效益,间接推高了保险产品和保险服务的价格,从而侵害了广大诚实守信的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
泰康人寿四川泸州中心支公司呼吁广大群众自觉远离保险欺诈,共筑诚信长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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