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产险陇南中支——【以案说险】警惕虚拟货币骗局 增强风险防范意识

创建于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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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等部委发布的《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向投资者筹集比特币、以太币等所谓“虚拟货币”,本质上是一种未经批准非法公开融资的行为,代币发行融资中使用的代币或“虚拟货币”不由货币发行部门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集团合规法律部提示您:警惕虚拟货币骗局,增强风险防范意识。下面让我们一起来学习下上海高院近期发布的案例。

Part.1

案例简介

原告甲某常到被告乙某经营的饭店吃饭,两人相识。乙某向甲某介绍MFC平台并声称稳赚不赔,劝说甲某向MFC平台投资。后甲某分5次向乙某转账共计525000元,委托乙某将上述钱款投资MFC平台并帮其注册、打理MFC账户。在投资过程中,甲某曾与乙某一同去马来西亚考察MFC平台,甲某未出费用。案件审理时,MFC平台及其账户均已无法登录。甲某认为其将投资款打给乙某,但乙某并未投入MFC平台,遂起诉要求乙某全额退还投资款。乙某认为其已用甲某的投资款为甲某注册15个MFC账户,故不应返还。

Part.2

判决结果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2月8日作出民事判决:

一、被告乙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甲某投资款165200元;

二、被告乙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甲某损失70000元;

三、驳回原告甲某的其余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甲某不服,提起上诉。上海金融法院于2023年7月11日作出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Part.3

案例警示

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虚拟货币相关业务属于非法金融活动,投资虚拟货币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本案中,法院以金融监管规定为依据,对投资虚拟货币、代币的行为给予否定性评价,并根据委托人、受托人的过错精确划分双方责任,对投资或介绍他人投资虚拟货币、代币的行为具有警示意义。

不要轻信网络上的投资理财类平台,尤其是炒虚拟币类的投资平台。不要轻信高额回报的网络投资理财,所谓稳赚不赔、内幕消息都是诈骗分子的谎言。

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通过互联网向我国境内居民提供服务同样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参与虚拟货币投资交易活动存在法律风险。

金融机构不得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提供账户开立、资金划转和清算结算等服务,不得将虚拟货币纳入抵质押品范围,不得开展与虚拟货币相关的保险业务或将虚拟货币纳入保险责任范围,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线索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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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由 美篇工作版 编辑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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