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银行征信中心2007年建立了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以下简称“登记系统”),主要提供应收账款质押、应收账款转让、融资租赁等动产担保的登记和查询服务。
01 登记系统提供哪些登记服务?
登记系统提供应收账款质押,应收账款转让(保理),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融资租赁,所有权保留,存款单、仓单、提单质押及其他可以登记的动产和权利担保。但机动车抵押、船舶抵押、航空器抵押、债券质押、基金份额质押、股权质押、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质押除外。
02 为什么要进行登记?
一方面,《民法典》明确规定,如要设立担保物权或对抗第三人,则必须登记公示。《民法典》物权编第403条,合同编第641条、745条、768条分别明确规定:动产抵押、所有权保留、融资租赁、保理“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物权编第445条和441条规定,在应收账款和没有权利凭证的存款单、仓单、提单上设立质权,“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另一方面,登记时间是确立担保权清偿顺序的重要依据。《民法典》物权编第414条第一款规定:同一财产向多个债权人抵押的,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第二款规定:其他可以登记的担保物权,清偿顺序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03 登记由谁办理?
担保权人办理登记。担保权人办理登记前,应当与担保人就登记内容达成一致。担保权人也可以委托他人办理登记。委托他人办理登记的,适用《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21﹞第7号)关于担保权人办理登记的规定。
04 如何进行登记?
办理登记操作一般需要经过以下几个步骤:
一是注册用户。办理登记前需要先注册为登记系统用户。
二是录入登记信息。系统用户登录中登网,按照页面提示自行录入。
三是获得登记证明文件。如果录入信息要素齐备、格式符合要求,系统就会接受登记,并生成具有唯一编号的登记证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