碌曲县城关小学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二次推进会及致家长的一份信

用户1924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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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提升碌曲县城关小学预防未成年违法犯罪和强化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质效,6月18日,碌曲县城关小学召开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和强化未成年人保护攻坚战第二阶段工作推进会。会议要求,涉未成年人工作事关重大,一是要提高站位、深化思想认识,抓好落实;二是相关单位要压实责任、发挥统筹协调作用,形成工作合力;三是持续推进未成年人法治宣讲进校园工作,重视对教职人员的法治教育。

     碌曲县城关小学预防未成年犯罪致家长的一份信

       尊敬的家长朋友:   

       未成年人健康成长,需要父母的引导。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教师,家庭是保护孩子的第一道防线。希望家长朋友们,提高自身素质,用正确的思想、高格的人格、良好的言行为孩子做出表率。梳理良好家风,建立民主、平等、和睦的家庭,创造有利于孩子成长的家庭环境。

        下面,就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下关于《未成年人保护法》之“家庭保护”。

         2020年10月17日,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案经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该法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二章 家庭保护

         第十五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创造良好、和睦、文明的家庭环境。

        共同生活的其他成年家庭成员应当协助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抚养、教育和保护未成年人。

         第十六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下列监护职责:

       (一)为未成年人提供生活、健康、安全等方面的保障;

       (二)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

       (三)教育和引导未成年人遵纪守法、勤俭节约,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四)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教育,提高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五)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保障适龄未成年人依法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六)保障未成年人休息、娱乐和体育锻炼的时间,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

      (七)妥善管理和保护未成年人的财产;

      (八)依法代理未成年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九)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并进行合理管教;

      (十)其他应当履行的监护职责。

第十七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虐待、遗弃、非法送养未成年人或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

      (二)放任、教唆或者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

      (三)放任、唆使未成年人参与邪教、迷信活动或者接受恐怖主义、分裂主义、极端主义等侵害;

      (四)放任、唆使未成年人吸烟(含电子烟,下同)、饮酒、赌博、流浪乞讨或者欺凌他人;

       (五)放任或者迫使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失学、辍学;

       (六)放任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接触危害或者可能影响其身心健康的图书、报刊、电影、广播电视节目、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网络信息等;

       (七)放任未成年人进入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

        (八)允许或者迫使未成年人从事国家规定以外的劳动;

        (九)允许、迫使未成年人结婚或者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

       (十)违法处分、侵吞未成年人的财产或者利用未成年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十一)其他侵犯未成年人身心健康、财产权益或者不依法履行未成年人保护义务的行为。

        第十八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的家庭生活环境,及时排除引发触电、烫伤、跌落等伤害的安全隐患;采取配备儿童安全座椅、教育未成年人遵守交通规则等措施,防止未成年人受到交通事故的伤害;提高户外安全保护意识,避免未成年人发生溺水、动物伤害等事故。

        第十九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的年龄和智力发展状况,在作出与未成年人权益有关的决定前,听取未成年人的意见,充分考虑其真实意愿。

        第二十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发现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应当及时了解情况并采取保护措施;情况严重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民政、教育等部门报告。

        第二十一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使未满八周岁或者由于身体、心理原因需要特别照顾的未成年人处于无人看护状态,或者将其交由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不适宜的人员临时照护。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使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生活。

        第二十二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因外出务工等原因在一定期限内不能完全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具有照护能力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代为照护;无正当理由的,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照护。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在确定被委托人时,应当综合考虑其道德品质、家庭状况、身心健康状况、与未成年人生活情感上的联系等情况,并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未成年人的意见。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被委托人:

     (一)曾实施性侵害、虐待、遗弃、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行为;

     (二)有吸毒、酗酒、赌博等恶习;

     (三)曾拒不履行或者长期怠于履行监护、照护职责;

     (四)其他不适宜担任被委托人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及时将委托照护情况书面告知未成年人所在学校、幼儿园和实际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加强和未成年人所在学校、幼儿园的沟通;与未成年人、被委托人至少每周联系和交流一次,了解未成年人的生活、学习、心理等情况,并给予未成年人亲情关爱。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接到被委托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幼儿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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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由 美篇工作版 编辑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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