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什市第二小学关于语言文字工作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普法宣传

喀什市第二小学教研
创建于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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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是一个多民族、多语言、多文字的国家,有56个民族,共有80种以上语言,约30种文字。2000年10月31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确定普通话为国家通用语言,规范汉字为国家通用文字。《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国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为大力推广和规范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弘扬中华传统文化,不断提高二小师生及教职员工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应用和基本交流能力,现将我国语言文字工作相关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进行宣传,进一步引导我校师生、教职工熟悉并掌握国家语言文字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增强自觉规范使用语言文字意识。

推广普通话的意义

1.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的历史进程中,大力推广、积极普及全国通用的普通话,有利于克服语言隔阂,促进社会交往,对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2.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对普通话的需求日益迫切,推广普及普通话,营造良好的语言环境,有利于促进人员交流、商品流通和建立统一的市场。

3.我国是一个多民族、多语言、多方言的国家,推广普及普通话有利于增进各民族各地区的交流,维护国家统一,增强中华民族凝聚力。

4.语言文字是文化的重要载体。语言文字能力是文化素质的基本内容,推广普及普通话是各级各类学校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推广普及普通话有利于贯彻教育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战略方针,有利于弘扬祖国优秀传统文化和爱国主义精神,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5.信息技术水平是衡量国家科技水平的标志之一。语言是最主要的信息载体,语言文字规范化是提高中文信息处理水平的先决条件。推广普及普通话和推行《汉语拼音方案》有利于推动中文信息处理技术的发展和应用。

推广普通话的方针及政策

中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的原则,一贯坚持语言平等政策,积极维护语言的多样化与和谐统一。

方 针:贯彻、执行国家关于语言文字工作的政策和法令,促进语言文字规范化、标准化,继续推动文字改革工作,使语言文字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更好地发挥作用。

基本政策:各民族语言文字平等共存,禁止任何形式的语言文字歧视;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国家鼓励各民族互相学习语言文字;国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国家大力推广、规范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科学保护各民族语言文字,努力构建和谐语言生活。 

一般政策:国家保障公民的语言权利,为公民学习、使用语言文字提供条件;国家保障少数民族语文的使用与发展;重视并保护弱势语言和弱势群体的语言;加强语言文字规范化标准化;国家推广普通话不是为了消灭方言,方言在一定领域和特定地区将长期存在;国家重视提升国民语文素质;国家重视语言资源保护。

推广普通话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十九条规定:“国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

第三条规定:“国家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

第四条规定:“公民有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权利。国家为公民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提供条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推广普通话和推行规范汉字。”

第五条规定:“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应当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和民族尊严,有利于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有利于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

第九条规定:“国家机关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公务用语用字。”

第十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基本的教育教学用语用字。”

第十一条规定:“汉语文出版物应当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

第十二条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以普通话为基本的播音用语。”

第十三条规定:“提倡公共服务行业以普通话为服务用语。”

第十四条规定广播、电影、电视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基本的用语用字。

第十八条规定:“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以《汉语拼音方案》作为拼写和注音工具。初等教育应当进行汉语拼音教学。”

第十九条规定:“凡以普通话作为工作语言的岗位,其工作人员应当具备说普通话的能力。以普通话作为工作语言的播音员、节目主持人和影视话剧演员、教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普通话水平,应当分别达到国家规定的等级标准;对尚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普通话等级标准的,分别情况进行培训。”

第二十条规定:“对外汉语教学应当教授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

第三十七条规定:“招收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有条件的应当采用少数民族文字的课本,并用少数民族语言讲课;小学高年级或者中学设汉文课程,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第四十九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教育和鼓励各民族的干部互相学习语言文字。汉族干部要学习当地少数民族的语言文字,少数民族干部在学习、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的同时,也要学习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汉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十二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进行教学,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第六条规定:“学校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招收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可以用少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教学。”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规定:“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在教育教学和各种活动中,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师范院校的教育教学和各种活动应当使用普通话。”

《扫除文盲条例》

第六条规定:“扫除文盲教学应当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第三十六条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使用规范的语言文字。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推广和普及普通话,有利于增进各民族、各地区之间的交流,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增强中华民族的凝聚力。我校将持续通过“小手拉大手,把普通话带回家”的活动,营造了浓厚的“人人讲好普通话,个个使用规范字”的良好氛围。在“小小推普员”的活动开展中,楚天阔、麦合丽娅、章悦轩等同学也肩负责任,积极通过校园广播站向我校低年级的同学介绍推普知识,让低年级的孩子们也能理解“热爱祖国语言文字,构建和谐语言生活”。

特向全体师生提出倡议:

1.积极学习普通话,文明使用普通话,创造良好的语言环境。

2.规范使用汉字,不写不规范的繁体字、简化字、异体字,确保注音、用字和标点符号规范无误,发现错别字及时改正。

3.开展校园用字检查活动,并把纠错行动延伸至社区、街道和公共场所,开展查找错字、不规范字的社会实践活动。对不规范的语言、行为要予以指正,为建设文明校园、文明城市献出微薄之力。

说好普通话,是每个中国人的责任,让我们行动起来,从自身做起,讲普通话,写规范汉字。从现在做起,互相监督,互相鼓励,一起携手共同构筑语言文字的校园。

责编:杨梅

审核:陆冬梅

编辑:教研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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