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纪学习教育党课学习:学纪知纪明纪守纪

祥和居社区
创建于06-19
阅读 753
收藏TA

需扫码在手机上打开
文章后点击更新提醒

       为进一步落实上级部门关于党纪学习教育的要求,增强党员干部的纪律意识,2024年6月19日谭家街道党群服务中心王磊主任组织包抓的三个社区:祥和居社区、赵村社区、东方红社区的两委干部于上午9:30在祥和居社区会议室进行党纪学习教育专题党课学习,授课人王磊主任以实例进行举例分析,生动形象的为全体两委干部讲了一节党课,同时强调了身为一名两委干部应该遵守的纪律,红线绝不能跨。

      组织纪律是规范和处理党的各级组织之间,党组织和党员之间以及党员与党员之间的行为规则,是维护党的集中统一、保持党的战斗力的基本条件,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党的力量来自组织,组织能使力量倍增,强调“要好好抓一抓组织纪律,加强全党的组织纪律性”。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七章“对违反组织纪律行为的处分”,着眼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紧紧围绕落实新时代好干部标准、增强党员组织观念、保障人才评价机制落实等方面,不断严明党的组织纪律。

     《条例》新增第八十五条,规定在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中,搞好人主义,以党纪政务等处分规避组织调整,以组织调整代替党纪政务等处分,或者有其他避重就轻作出处理行为,情节较重的,给予相应处分。《条例》充实上述惩戒规定,就是要以严明纪律保障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要求落到实处,促进形成能者上、优者奖、庸者下、劣者汰的良好局面。

      推动增强党员组织观念,促进不断强化党员意识。《条例》着眼引导党员强化组织原则、组织观念,在第九十一条对党员虽经批准因私出国(境)但存在超出批准范围的行为作出处分规定。按照有关规定因私出国(境)需经组织批准的党员,经批准后出现了需要改变路线、期限等超出批准范围的新情况新变化,应及时向组织报告情况。如果未向组织报告而擅自改变行程,就是违反组织纪律的行为,情节较重的应当给予处分。负有报告义务的党员、干部要切实增强组织观念,充分认识这不是纯粹的个人私事,而是涉及对组织批准事项的调整和变更,该报告的必须履行报告义务。同时,《条例》第八十条新增规定,在党组织纪律审查中,依法依规负有作证义务的党员拒绝作证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情节较重的,给予相应处分。作为证人的党员,虽不是案件的当事人,但因为知道案件相关情况,在组织向本人了解有关情况时,应当本着对党内同志、党组织和党的事业高度负责的态度,客观如实反映情况,严肃认真履行作证义务,切实维护纪律审查工作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同时,通过违纪典型案例向党员干部发出警示,以案例出发围绕“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党的六项纪律进行深刻剖析,解读2023年《条例》的条款,揭示不守纪律、破坏规定的严重后果和深刻教训,发挥其警醒、警示作用,不断提高党员干部守纪律讲规矩的自觉性,推进党纪学习教育走深走实。

      以学纪知纪明纪守纪为正己审己律己克己之本,以“学纪”为基础,筑牢“正己”之魂;以“知纪”为前提,强化“审己”之心;以“明纪”为根本,巩固“律己”之本;以“守纪”为关键,厚植“克己”之根。

      维护组织纪律是增强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领导力和执行力的重要保证。党员干部要珍惜利用手中权力为人民服务,必须经常地以党章为根本标准,照镜子、正衣冠,才能永葆共产党人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政治本色。党员、干部要切实增强组织观念、强化组织意识,时刻不忘党员应尽的义务和责任,相信组织、依靠组织、服从组织,自觉接受组织安排和纪律约束。

阅读 753
文章由 美篇工作版 编辑制作
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