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强调:“加大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推广力度。”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中华民族共同性的重要标志之一,是各民族共享的中华文化符号和中华民族形象,更是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文化基因。
亲爱的老师和家长朋友们,大家知道关于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在国家的法律法规中有哪些具体的要求吗?让我们一起来学习吧!
推广普通话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十九条第五款 国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 》
第三条 国家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
第四条 公民有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权利。国家为公民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提供条件。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推广普通话和推行规范汉字。
第五条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应当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和民族尊严,有利于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有利于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
第十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基本的教育教学用语用字。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通过汉语文课程教授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使用的汉语文教材,应当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
第十七条 本章有关规定中,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保留或使用繁体字、异体字:
(一)文物古迹;
(二)姓氏中的异体字;
(三)书法、篆刻等艺术作品;
(四)题词和招牌的手书字;
(五)出版、教学、研究中需要使用的;
(六)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特殊情况。
第十八条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以《汉语拼音方案》作为拼写和注音工具。《汉语拼音方案》是中国人名、地名和中文文献罗马字母拼写法的统一规范,并用于汉字不便或不能使用的领域。
初等教育应当进行汉语拼音教学。
第十九条 凡以普通话作为工作语言的岗位,其工作人员应当具备说普通话的能力。以普通话作为工作语言的播音员、节目主持人和影视话剧演员、教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普通话水平,应当分别达到国家规定的等级标准;对尚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普通话等级标准的,分别情况进行培训。
第二十条 对外汉语教学应当教授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二章有关规定,不按照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使用语言文字的,公民可以提出批评和建议。
本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人员用语违反本法第二章有关规定的,有关单位应当对直接责任人员进行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的,由有关单位作出处理。
城市公共场所的设施和招牌、广告用字违反本法第二章有关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并督促其限期改正。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干涉他人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级各类教育,适用本法。
第十二条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基本教育教学语言文字,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进行教育教学。
民族自治地方以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从实际出发,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本民族或者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实施双语教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第十八条 教师资格认定应当对申请人的身体和心理健康状况、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运用能力等进行评估,并进行从业信息查询。
第八条 每年9月第三周为省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宣传周。
第九条 下列情形应当以普通话为基本用语: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的公务活动用语;
(二)幼儿园、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育教学和校园用语;
(三)广播电视和网络等媒体的播音、主持、采访用语,电影、电视剧及话剧用语,汉语文音像制品用语;
(四)公共服务行业直接面向公众的服务用语。
第十条 下列人员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相应的等级: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达到三级甲等以上,其中民族自治地区的少数民族工作人员达到三级乙等以上;
(二)教师达到二级乙等以上,其中汉语文教师达到二级甲等以上,普通话语音教师达到一级乙等以上;民族自治地区用民族语言授课的教师达到三级乙等以上;
(三)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达到三级甲等以上,其中师范类专业学生达到二级乙等以上,与汉语口语表达密切相关专业的学生达到二级甲等以上;
(四)播音员、节目主持人、影视话剧演员达到一级乙等以上,其中省广播电台和电视台的播音员、节目主持人达到一级甲等;
(五)公共服务行业中的广播员、解说员、讲解员、话务员、导游等特定岗位人员达到二级甲等以上。
第十一条 下列情形应当以规范汉字为基本用字:
(二)幼儿园、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育教学和校园用字;
第十四条 汉语拼音和标点符号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颁布的规范和标准。
第十八条 本条例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第三十六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使用规范的语言文字。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幼儿园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 幼儿园应当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招收少数民族为主的幼儿园,可以使用本民族通用的语言。
《关于全面加强新时代语言文字工作的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推广普及和规范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重点,加强语言文字法治建设,推进语言文字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建设,科学保护各民族语言文字,构建和谐健康语言生活,传承弘扬中华优秀语言文化,提升国家文化软实力,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贡献力量。
(五)坚持学校作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教育基础阵地。加强学校语言文字工作,全面落实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作为教育教学基本用语用字的法定要求。坚持把语言文字规范化要求纳入学校、教师、学生管理和教育教学、评估评价等各个环节,开展学校语言文字工作达标建设。建立完善学生语言文字应用能力监测和评价标准。大力提高教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核心素养和教学能力。加强教材建设,确保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规范标准的贯彻落实。建设书香校园,提高学生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听说读写能力和语文素养。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学位论文应当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撰写。
(六)全面加强民族地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教育。加强民族地区教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教育教学能力培训。加强学前儿童普通话教育,学前学会普通话。开展“职业技能+普通话”能力提升培训,提高民族地区青壮年劳动力的普通话应用水平。充分利用现代化信息技术,提高民族地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教育教学质量。
《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
《指南》中明确指出幼儿语言发展目标:会说本民族或本地区的语言和普通话,发音正确清晰。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幼儿基本会说普通话。
推广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的必然要求,有利于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促进各民族像石榴籽一样紧紧抱在一起,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
新时代新征程,
我们一起行动,
华夏普及普通话,
民族团结兴中华!
秦安县第四幼儿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