守住钱袋子·护好幸福家——宋家镇黄集小学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教育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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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有效保护好学校全体教职员工、家长朋友们的切身利益,努力提高广大教职工以及家长们对非法集资的防范意识和识别能力,树立正确理财观,坚决抵制和打击非法集资行为,创建平安和谐的校园环境,我校认真开展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教育活动,“守住钱袋子·护好幸福家”请大家自觉防范、远离非法集资。

防范非法集资倡议书

尊敬的家长、全体教职工:

    大家好!

    近年来,全国各地发生多起非法集资典型案件,给参与者造成了重大财产损失和心理伤害。为有效防范非法集资活动,保护广大教职工、家长朋友们的合法权益,特提出如下倡议:

    一、认清非法集资的本质和危害,提高识别能力。非法集资是指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识别非法集资活动,主要把握以下几点:一看主体资格是否合法;二看是否承诺高额回报;三看是否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在投资时,应全面了解对方公司的经营、法人等情况,辨析真伪,以防上当。

    二、增强法律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非法集资是违法犯罪行为,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因参与非法集资活动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这意味着公众一旦参与非法集资,投入非法集资的资金及相关利益不受法律保护。

    三、倡导理性投资,提高风险防范意识。高收益往往伴随着高风险,不规范的经济活动更是蕴藏着巨大风险。广大教职工和家长务必要保持清醒头脑,时刻保持风险意识,理财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四、抵制非法集资,人人有责。若发现身边有涉嫌非法集资行为,不要参与其中,并积极劝导身边亲朋(特别是老年人)远离非法集资。严禁教职工为涉嫌非法集资机构打工。

              宋家镇黄集小学

2024年6月17日

了解非法集资

增强法治意识

01.非法集资的定义

     根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非法集资是指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 

02.非法集资的基本特征

     非法集资行为需同时具备三要件:一是“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即非法性;二是“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即利诱性;三是“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即社会性。

No.1非法性

     “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为“一行两会一局”(“一行”是中国人民银行,“两会”是中国银保监会、中国证监会,“一局”是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凡是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如吸收存款、公开发行证券、公开募集基金、销售保险等),都需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

No.2利诱性

      非法集资一般都许诺还本付息。正规金融机构的理财产品均不承诺保本保收益。

No.3社会性

       “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不特定对象”即社会公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集资。

03.非法集资主要表现形式

      非法集资活动涉及内容广,表现形式多样。《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总结了非法集资的五种表现形式:

1.设立互联网企业、投资及投资咨询类企业、各类交易场所或者平台、农民专业合作社、资金互助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吸收资金;

2.以发行或者转让股权、债权,募集基金,销售保险产品,或者以从事各类资产管理、虚拟货币、融资租赁业务等名义吸收资金;

3.在销售商品、提供服务、投资项目等商业活动中,以承诺给付货币、股权、实物等回报的形式吸收资金;

4.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即时通信工具或者其他方式公开传播吸收资金信息;

5.其他涉嫌非法集资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总结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十二种表现形式:

1.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2.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3.以代种植(养殖)、租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4.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5.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6.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实内容,以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构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7.不具有销售保险的真实内容,以假冒保险公司、伪造保险单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8.以网络借贷、投资入股、虚拟币交易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9.以委托理财、融资租赁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10.以提供“养老服务”、投资“养老项目”、销售“老年产品”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11.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非法吸收资金的;

12.其他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

04.非法集资的常见手法

1.许诺高额回报

    不法分子编造“天上掉馅饼”“一夜成富翁”的神话,许诺还本付息或给予其他回报。为了骗取更多的人参与集资,非法集资人在集资初期往往按时足额兑现承诺的本息或回报,待集资达到一定规模后,便秘密转移资金或携款潜逃,使集资参与人遭受经济损失。

2.编造虚假项目

     不法分子大多通过注册貌似合法经营的公司或企业,打着响应国家产业政策、开展创业创新等幌子,编造各种虚假项目,有的经常组织免费旅游、考察等,骗取社会公众信任。

3.虚假宣传造势

     不法分子在宣传上往往一掷千金,聘请明星代言、名人站台,在各大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发布广告、在著名报刊上刊登专访文章、雇人广为散发宣传单、进行社会捐赠等方式,制造虚假声势。

4.利用亲情诱骗

    有些非法集资参与人,为了完成或增加自己的业绩,甚至采取类似传销的手法,不惜利用亲情、地缘关系,编造自己获得高额回报的谎言,拉拢亲朋、同学或邻居加入,使参与人员迅速蔓延,集资规模不断扩大。

风险防范提示

1.如遇以下情形,务必提高警惕

A.以“看广告、赚外快”“消费返利”为幌子的;

B.以境外投资股权、期权、外汇、贵金属等为幌子的;

C.以投资养老产业可获高额回报或“免费”养老、“以房”养老等为幌子的;

D.以私募入股、合伙办企业为幌子,但不办理企业工商注册登记的;

E.以投资虚拟货币、区块链等为幌子的;

F.以“扶贫”“互助”“慈善”“影视文化”等为幌子的;

G.在街头、商场、超市等发放投资理财等内容广告传单的;

H.以组织考察、旅游、讲座等方式招揽老年群众的;

I. “投资、理财”公司、网站及服务器在境外的;

J.要求以现金方式或向个人账户、境外账户缴纳投资款的。

2.防范非法集资的“四看三思等一夜”法

四看。一看融资合法性,除了看是否取得企业营业执照,还要看是否取得国家金融管理部门的金融业务许可。二看宣传内容,看宣传中是否含有或暗示“有担保、无风险、高收益、稳赚不赔”等内容。三看经营模式,有没有实体项目,项目真实性、资金的投向去向、获取利润的方式等。四看参与集资主体,是不是主要面向老年人等特定群体。

三思。一思自己是否真正了解该公司、产品及市场行情。二思高额盈利是否符合市场规律。三思自身经济实力是否能够承受本金全额亏损的后果。

等一夜。遇到相关投资集资类宣传,一定要防止头脑发热,先征求家人的意见,过一夜再决定。不要盲目相信造势宣传、熟人介绍、专家推荐,不要被高利诱惑盲目投资。

3.规避非法集资陷阱的“三要、三不要”

一要理性,不要侥幸。天上不会掉馅饼,掉下来的不是“圈套”就是“陷阱”。要坚守理性底线,想想自己懂不懂,比比风险大不大,看看收益水平合不合实际,问问家人朋友怎么看,不要被赌博心态和侥幸心理蒙蔽双眼!

二要稳健,不要冒险。高收益意味着高风险,还可能是投资骗局,投一次就血本无归!要合理评估自身承受能力,审慎确定风险承担能,不轻易冒险投机!

 三要警惕,不要盲目。“收益丰厚、条件诱人、机会难得、名额有限”都很可能是忽悠,一定要警惕、警惕、再警惕!多留个心眼儿,绝不要听风就是雨,盲目“随大流”不是投资,而是投机!

4.谨慎投资,严防非法集资陷阱

    一是不要轻易相信所谓的还本“许诺”、高息“理财”,高收益意味着高风险;二是不被小礼品打动,不接收“先返息”之类的诱饵,记住天上掉馅饼、地下有陷阱。三是要通过正规渠道购买理财产品。不与银行、保险从业人员个人签订投资理财协议,不接收从业人员个人出具的任何收据、欠条,不把钱打给个人和没有金融业务许可的公司。四是注意保护个人信息,关注政府部门发布的非法集资风险提示,遇到涉嫌非法集资行为及时举报或向公安机关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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