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
1.人身保险的识别标准
业务流程
金额
交费方式
投保、续期、加保(单个被保险人交费)
2万元(人民币元)(外币等值2千美元)
现金
投保、续期、加保(单个被保险人交费)
20万元(人民币元)(外币等值2万美元)
转账
退保、理赔、给付
1万元
现金或转账
银办函〔2008〕538号:对于期缴保费金额确定、缴费期限为终身的人寿保险合同,在满足下列任一条件时,采取客户身份识别措施:一是缴费期限按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至被保险人达到我国人口平均预期寿命(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男子为69岁,女子为73岁)的年限计算,应缴纳所有保费达到《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起点金额;二是客户实际缴费金额达到《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起点金额。三是对于首期和续期缴纳保费方式分为现金、转账两种方式的保险合同,应按照现金缴纳方式规定的起点金额,采取客户身份识别措施。四是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上列明的缴费方式和金额,按照第十二条规定进行客户身份识别。
2.客户身份基本信息
自然人客户的“身份基本信息”(9项)包括客户的姓名、性别、国籍、职业、住所地或者工作单位地址、联系方式,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证件号码和有效期限。客户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登记客户的经常居住地。
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客户的“身份基本信息”(15项)包括客户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号码;可证明该客户依法设立或者可依法开展经营、社会活动的执照、证件或者文件的名称、号码和有效期限;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授权办理业务人员的姓名、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有效期限。
3.客户身份识别的手段
【了解】内容包括:了解客户本人的真实身份,确认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的关系;了解客户的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资金来源和用途;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
途径包括:可以通过口头询问、要求客户提供身份资料或身份证明文件、要求客户就相关事项作出声明、实地查访或者回访客户,通过网络、媒体等渠道和措施来了解客户。
【核对】内容包括:核对投保人和人身保险被保险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指定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一是审核客户提供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是否合法、真实、有效,即是否为有权机关颁发的法定证件,是否处于有效期限内,并确认身份证件上记载信息的真实性;二是审核客户提供的身份证件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是否完整、齐全;三是核对客户本人与证件上载明的客户身份是否一致。
【登记】登记投保人、被保险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指定受益人的身份基本信息。
【留存】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应留存正、反面复印件或影印件)
【持续识别】业务关系存续期间,应当采取持续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关注客户及其日常经营活动、业务情况,及时提示客户更新资料信息
【重新识别】客户身份信息存在不完整、前后矛盾、存在疑点、变更重要身份信息(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证件类型、证件号码等)等情况的,应重新识别确认客户身份。
4.重新识别标准
出现以下情况,应重新识别客户:
(一)客户要求变更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种类、身份证件号码、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
(二)客户行为或者交易情况出现异常的。
(三)客户姓名或者名称与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和司法机关依法要求金融机构协查或者关注的犯罪嫌疑人、洗钱和恐怖融资分子的姓名或者名称相同的。
(四)客户有洗钱、恐怖融资活动嫌疑的。
(五)获得的客户信息与先前已经掌握的相关信息存在不一致或者相互矛盾的。
(六)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存在疑点的。
(七)认为应重新识别客户身份的其他情形。
重新识别的具体识别措施为:
金融机构除核对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外,可以采取以下的一种或者几种措施,识别或者重新识别客户身份:
(一)要求客户补充其他身份资料或者身份证明文件。
(二)回访客户。
(三)实地查访。
(四)向公安、市场监督管理、民政、税务、移民管理等部门核实。
(五)其他可依法采取的措施。
5.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
金融机构应当保存的客户身份资料包括记载客户身份信息、资料以及反映金融机构开展客户身份识别工作情况的各种记录和资料。
金融机构应当保存的交易记录包括关于每笔交易的数据信息、业务凭证、账簿以及有关规定要求的反映交易真实情况的合同、业务凭证、单据、业务函件和其他资料。
金融机构应采取必要管理措施和技术措施,防止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的缺失、损毁,对客户身份信息和交易信息进行保密。
金融机构应当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至少保存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