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众保险凉山中支宣】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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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于2024-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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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言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是一项长期、复杂、艰巨的系统性工程,关系到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经济金融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2021年1月26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第737号国务院令,公布《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二、非法集资定义
  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
    1.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和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
    2.非法集资人:发起、主导或组织实施非法集资的单位和个人 ;
    3.非法集资协助人:明知是非法集资而为其提供帮助并获取经济利益的单位和个人。
三、非法集资的常见形式
    1.设立互联网企业、投资及投资咨询类企业、各类交易场所或者平台、农民专业合作社、资金互助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吸收资金;
    2.以发行或者转让股权、债权,募集基金,销售保险产品,或者以从事各类资产管理、虚拟货币、融资租赁业务等名义吸收资金;
    3.在销售商品、提供服务、投资项目等商业活动中,以承诺给付货币、股权、实物等回报的形式吸收资金;
    4.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即时通信工具或者其他方式公开传播吸收资金信息;
    5.其他涉嫌非法集资的行为。
四、如何防范非法集资
   1. 监测预警
     地方政府建立监测预警机制,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
     发挥网格化管理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作用;
     运用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
     行政主管部门、监管部门强化日常监督管理。
  2.严格准入
     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外,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不得包含“金融”、“交易所”、“交易中心”、“理财”、“财富管理”、“股权众筹”等字样或者内容。
  3.广告信息管理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包含集资内容的广告或以其他方式向社会公众进行集资宣传;
     相关部门加强对涉嫌非法集资广告的监测;
     经认定为非法集资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查处相关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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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由 美篇工作版 编辑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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