守住钱袋子·护好幸福家

——非法集资案例二

双鸭山中支
创建于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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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非法集资案件频发,各地区各部门已采取强效措施进行打击,虽取得积极成效,但形势仍比较严峻,非法集资活动依然猖獗,且作案方式花样翻新,一些犯罪分子通过虚构项目、承诺高收益、养老、发展下线进行传销等手段,进行非法集资,严重破坏国家金融秩序,危害社会公众资金安全,侵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给人民群众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为提高人民群众金融风险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我们以案说法,告知广大群众非法集资的本质和危害,让群众了解非法集资的陷阱,坚信“天上不会掉馅饼”,抵制非法集资、远离非法金融活动。“守住钱袋子·护好幸福家”!

【案例二】

    被告人李某与被告人孙某因做生意和炒期货赔钱,在明知自己没有还款能力的情况下,谎称其二人在某地建粮库收粮、往某县电厂送煤需要资金,并以给付高额利息为诱饵,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骗取柴某、付某等 71 人投资共计人民币 1.02 亿元。被告人于某明知李某、孙某二人的行为系非法集资,仍然使用自己的银行卡帮助其进行收付款,并伙同李某、孙某向金某集资人民币 155 万元,向胡某集资人民币 333 万元。三被告人将上述集资款项均用于以新债还旧债,购买房产、土地、名车、名表等奢侈品挥霍,截至案发,共造成被害人经济损失 2496.5 万元。被告人张某、苏某为赚取差额利息,明知李某、孙某在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非法向社会吸收资金,仍然以李某、孙某在某地建粮库收粮,往某电厂送煤需要周转资金为由,许以高额利息为诱惑,通过口口相传的方式,帮助李某、孙某向不特定人吸收资金。其中,张某共向安某、韩某等 10 人吸收资金人民币 2109.3 万元,实际造成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 177 万元。苏某共向安某、苏某等 6 人吸收资金人民币 179 万元,实际造成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 115 万元。

    A 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孙某、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的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苏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较大,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分别判处被告人二年三个月至十二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 2 万元至 35 万元,并责令退赔违法所得。

【警示教育】

    广大群众要增强自我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针对“高额回报”、“熟人介绍”务必冷静分析,切勿被“画饼、造势、吸金、跑路”四部曲所欺骗,多留个心眼儿,守住“钱袋子”,护好幸福家。一旦发现自己可能被骗,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案,全力配合公安机关搜集证据、查封扣押赃款赃物,从而防止涉案财产被转移挥霍,最大限度降低广大集资参与人的损失。切不可对犯罪分子抱有幻想,与其进行所谓“私下和解”,不要听信犯罪分子各种“花言巧语”,如“资金只是暂时不到位”,其公司“拥有很多固定资产”或者“钱款很快就会返还”等等。集资参与人在维权时也要做到依法、理性,切不可出现聚众围堵道路、机关以及聚众上访闹访等过激行为,否则可能会造成维权不成,反而自身触犯国家法律的严重后果。防范非法集资,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是抵制诱惑,不要轻易相信所谓的高息“保险”、高息“理财”,不被小礼品打动,不接受“先返息”之类的诱饵。

    二是树立正确投资意识,通过金融机构客户服务电话、银行官方网站等正规服务渠道咨询购买金融产品。不与自称是银行、保险从业人员个人签订投资理财协议,不接收从业人员个人出具的任何收据、欠条。

    三是注意保护个人信息,关注正规机构发布的银行、保险、广告信息和非法集资风险提示,遇到涉嫌非法集资行为及时举报投诉。

    四是理性识别“理财”“保险”产品,宣传中若有或暗

示“有担保、无风险、高收益、稳赚不赔”等内容的,务必提高警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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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由 美篇工作版 编辑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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