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醉红颜
创建于06-13
阅读 303
收藏TA

需扫码在手机上打开
文章后点击更新提醒

第三编     附 则

第一百五十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各自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单项实施规定。

第一百五十六条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实际情况,制定补充规定或者单项规定。

第一百五十七条本条例由中央纪委负责解释。第一百五十八条本条例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条例施行前,已结案的案件如需进行复查复议,适用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尚未结案的案件,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不认为是违纪,而本条例认为是违纪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认为是违纪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但是如果本条例不认为是违纪或者处理较轻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处理。

简明问答

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适用对象有哪些?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适用于违犯党纪应当受到党纪责任追究的党组织和党员。

2. 私自阅看、浏览、收听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报刊、书籍、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网络资料等,情节严重的,会受何种纪律处分?

私自阅看、浏览、收听《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所列内容之一的报刊、书籍、音像制品、电子读物,以及网络文本、图片、音频、视频资料等,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3.搞投机钻营,结交政治骗子、被政治骗子利用的或者充当政治骗子的,会受何种纪律处分?

搞投机钻营,结交政治骗子或者被政治骗子利用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充当政治骗子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4.不顾党和国家大局,搞部门或者地方保护主义的,会受何种纪律处分?

党员领导干部在本人主政的地方或者分管的部门自行其是,搞山头主义,拒不执行党中央确定的大政方针,甚至背着党中央另搞一套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只表态不落实,或者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不坚决,打折扣、搞变通,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不顾党和国家大局,搞部门或者地方保护主义的,依照上述规定处理。


5.党员领导干部政绩观错位,违背新发展理念、背离高质量发展要求,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较大损失的,会受何种纪律处分?

党员领导干部政绩观错位,违背新发展理念、背离高质量发展要求,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6.在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中,搞好人主义,相关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可能受何种纪律处分?

在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中,搞好人主义,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1) 以党纪政务等处分规避组织调整;

(2)以组织调整代替党纪政务等处分;

(3)其他避重就轻作出处理行为。

7.虽经批准因私出国(境)但存在擅自变更路线、无正当理由超期未归等超出批准范围出国(境)行为的,可能受何种纪律处分?

虽经批准因私出国(境)但存在擅自变更路线、无正当理由超期未归等超出批准范围出国(境)行为,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8. 向从事公务的人员及其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赠送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等财物,或以讲课费、课题费、咨询费等名义变相送礼的,可能受何种纪律处分?

向从事公务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赠送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券)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以讲课费、课题费、咨询费等名义变相送礼的,依照上述规定处理。

9.离职或者退(离) 休后利用原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经营活动谋取利益,或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的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可能受何种纪律处分?

离职或者退(离)休后利用原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经营活动谋取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离职或者退(离)休后利用原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10.党员领导干部对于到任前已经存在且属于其职责范围内的问题,消极回避、推卸责任,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会受何种纪律处分?

党员领导干部对于到任前已经存在且属于其职责范围内的问题,消极回避、推卸责任,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处理。

11.工作中不敢斗争、不愿担当,面对重大矛盾冲突、危机困难临阵退缩,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会受何种纪律处分?

工作中不敢斗争、不愿担当,面对重大矛盾冲突、危机困难临阵退缩,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12.进行统计造假,或对统计造假失察造成严重后果的,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会受何种纪律处分?

进行统计造假,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统计造假失察,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1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适用于哪些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适用于监察机关对违法的公职人员给予政务处分的活动。该法所称公职人员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人员,即:

(1)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2)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3)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4)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5)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6)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14.政务处分的种类和期间是如何规定的?

政务处分的种类为:(1)警告;(2) 记过;(3)记大过;(4)降级;(5)撤职;(6)开除。

政务处分的期间为:(1)警告,六个月;(2)记过,十二个月;(3)记大过,十八个月;(4)降级、撤职,二十四个月。政务处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政务处分期自政务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计算。


15.已经退休的公职人员退休前或者退休后有违法行为的,及已经离职或者死亡的公职人员在履职期间有违法行为的,如何处理?

已经退休的公职人员退休前或者退休后有违法行为的,不再给予政务处分,但是可以对其立案调查;依法应当予以降级、撤职、开除的,应当按照规定相应调整其享受的待遇,对其违法取得的财物和用于违法行为的本人财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已经离职或者死亡的公职人员在履职期间有违法行为的,依照上述规定处理。

16.散布有损宪法权威、中国共产党领导和国家声誉的言论,挑拨、破坏民族关系或者参加民族分裂活动的,会受何种政务处分?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1)散布有损宪法权威、中国共产党领导和国家声誉的言论的;

(2)参加旨在反对宪法、中国共产党领导和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

(3)拒不执行或者变相不执行中国共产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重大决策部署的;

(4)参加非法组织、非法活动的;

(5)挑拨、破坏民族关系,或者参加民族分裂活动的;

(6)利用宗教活动破坏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

(7)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有上述第(2) (4) (5) (6) 项行为之一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予以开除。公开发表反对宪法确立的国家指导思想,反对中国共产党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反对改革开放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予以开除。

17.公职人员利用宗族或者黑恶势力等欺压群众,或者纵容、包庇黑恶势力活动的,会受何种政务处分?

利用宗族或者黑恶势力等欺压群众,或者纵容、包庇黑恶势力活动的,予以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18.公职人员存在参与赌博,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行为的,会受何种政务处分?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1)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有不当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

(2)参与或者支持迷信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

(3)参与赌博的;

(4)拒不承担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5)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6)其他严重违反家庭美德、社会公德的行为。吸食、注射毒品,组织赌博,组织、支持、参与卖淫、嫖娼、色情淫乱活动的,予以撤职或者开除。

19.监察机关对涉嫌违法的公职人员应如何进行调查?如何了解情况,收集、调取证据?

监察机关对涉嫌违法的公职人员进行调查,应当由二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

监察机关进行调查时,有权依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情况。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及其他非法方式收集证据。以非法方式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给予政务处分的依据。


20.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主动认罪认罚,哪些情形下监察机关可以在移送人民检察院时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

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主动认罪认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察机关经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并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可以在移送人民检察院时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

(1)自动投案,真诚悔罪悔过的;

(2)积极配合调查工作,如实供述监察机关还未掌握的违法犯罪行为的:

(3)积极退赃,减少损失的;

(4)具有重大立功表现或者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等情形的。

21.调查人员应当如何采取调查措施、进行取证工作?

调查人员采取讯问、询问、留置、搜查、调取、查封、扣押、勘验检查等调查措施,均应当依照规定出示证件,出具书面通知,由二人以上进行,形成笔录、报告等书面材料,并由相关人员签名、盖章。调查人员进行讯问以及搜查、查封、扣押等重要取证工作,应当对全过程进行录音录像,留存备查。


22.监察机关根据监督、调查结果,依法作出哪些处置?

监察机关根据监督、调查结果,依法作出如下处置:

(1)对有职务违法行为但情节较轻的公职人员,按照管理权限,直接或者委托有关机关、人员,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

(2)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政务处分决定;

(3)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按照管理权限对其直接作出问责决定,或者向有权作出问责决定的机关提出问责建议;

(4)对涉嫌职务犯罪的,监察机关经调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制作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

(5)对监察对象所在单位廉政建设和履行职责存在的问题等提出监察建议。监察机关经调查,对没有证据证明被调查人存在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撤销案件,并通知被调查人所在单位。

阅读 303
文章由 美篇工作版 编辑制作
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