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先后事故致被害人身亡,谁应负刑责?(半月一案)

马场垣司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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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莫逃逸,逃逸必被捉。无论何时何地,只要敢怀揣侥幸肇事逃逸,必定逃不过法律制裁。

案情回顾

2023年8月23日凌晨五点,年近七旬的白某无证驾驶电动车从民和县某乡镇家中出发,行驶过程中将一名正在横过马路的被害人张某撞伤倒地,事故发生后白某听到了异响但未停车查看、也未及时救助,而是心存侥幸继续驾车离开,张某受伤坐在路中央无法移动。19分钟后,醉酒状态下的王某无证驾驶车辆经过案发地,未认真观察路况,与张某再次发生碰撞碾压,致使张某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王某亦驾车离开,导致已死亡的被害人遭受多次碾压。

案件处理

民和县公安局以王某涉嫌交通肇事罪移送民和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经审查,第二肇事者王某的行为直接导致张某死亡结果的发生,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本案的特殊性在于白某先撞了人并逃逸,接着发生了王某的二次碾压。那么第一肇事者白某与死亡结果的发生是否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或者王某的行为是否中断了已形成的因果关系是本案的焦点。检察官通过逐帧查看现场监控,比对提取到的物证,同时认真审查尸表伤情及死因鉴定,还原了张某被二次碾压身亡的案发过程,经充分讨论后,最终认定第一肇事者白某违法违规驾驶车辆发生事故致人受伤后,未保护现场、抢救伤者,而是驾车逃逸,其肇事逃逸行为导致被害人受伤无法离开现场,继而发生被其他车辆多次碾压致死的后果,白某的肇事逃逸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第二肇事者王某的行为未阻断已形成的因果关系,白某的行为涉嫌交通肇事罪,白某、王某均需对张某的死亡结果负责。检察机关依法启动追诉程序,要求公安机关对白某移送审查起诉,2024年3月8日,民和县人民检察院以白某、王某涉嫌交通肇事罪向县人民法院依法提起公诉。

2024年4月24日、5月21日,民和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白某、王某交通肇事案,本院指派检察官出庭支持公诉。2024年6月4日,民和县人民法院以白某、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分别判处二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检察官释法

为何第一肇事者白某未直接导致被害人死亡,却要承担法律责任?

本案发生事故地点为道路主干道,车流量较大,案发时间为凌晨五点能见度较低、视线不佳,且被害人张某被第一肇事者白某撞倒后受伤无法行走,白某未履行法定救助义务,导致张某停留在马路上,其被后续车辆碰撞碾压的可能性是常见的、高概率的,故后续车辆对其碰撞碾压为非异常介入因素,不能中断白某肇事逃逸行为与被害人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故第一肇事者白某应对被害人死亡结果负责。

检察官提醒

检察官提醒广大驾驶员,交通安全关系到每个人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我们应当遵守交通规则和法律法规,确保自己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和道德标准。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一定要立即拨打110、120求助,第一时间对伤者进行救治,尽可能争取救治时间,切莫心存侥幸当场逃逸,如若因逃逸导致伤者得不到救助或者遭受二次伤害死亡,将承担更加严重的法律责任。

 法条链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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