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条例 明规矩 知敬畏 强党性——高陵二幼党支部党员教师原文诵读《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五期

高陵教育
创建于2024-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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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条例始于点滴,守纪律在于日常。中共中央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共3编11章158条。

为深入学习领会新修订的《条例》,引导广大党员教师进一步树牢和增强纪律和规矩意识,真正做到将党规党纪内化于心,外化于行。从即日起,我支部开设“学条例 明规矩 知敬畏 强党性”专栏,采用音频方式,由党员教师接力对《条例》进行原文诵读,使铁的纪律真正转化为每一名党员教师的日常习惯和自觉遵循,为推动高陵二幼党支部各项工作作出更大贡献。

诵读者:

高陵区第二幼儿园党员教师  王涵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2003年12月23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批准 2003年12月31日中共中央发布 2023年12月8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第三次修订 2023年12月19日中共中央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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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编 总则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三十六条  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轻,可以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党组织应当对其批评教育或者延长预备期;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第三十七条  对违纪后下落不明的党员,应当区别情况做出处理:

     (一)对有严重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党组织应当做出决定,开除其党籍;

     (二)除前项规定的情况外,下落不明时间超过六个月的,党组织应当按照党章规定对其予以除名。

第三十八条  违纪党员在党组织作出处分决定前死亡,或者在死亡之后发现其曾有严重违纪行为,对于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开除其党籍;对于应当给予留党察看以下处分的,作出违犯党纪的书面结论和相应处理。 

第三十九条  违纪行为有关责任人员的区分:

     (一)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党员或者党员领导干部; 

     (二)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三)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本条例所称领导责任者,包括主要领导责任者和重要领导责任者。  

第四十条  本条例所称主动交代,是指涉嫌违纪的党员在组织谈话函询、初步核实前向有关组织交代自己的问题,或者在谈话函询、初步核实和立案审查期间交代组织未掌握的问题。

第四十一条  担任职级、单独职务序列等级的党员干部违犯党纪受到处分,需要对其职级、单独职务序列等级进行调整的,参照本条例关于党外职务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计算经济损失应当计算立案时已经实际造成的全部财产损失,包括为挽回违纪行为所造成损失而支付的各种开支、费用。立案后至处理前持续发生的经济损失,应当一并计算在内。

        第四十三条    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收缴或者责令退赔。对于主动上交的违纪所得和经济损失赔偿,应当予以接收,并按照规定收缴或者返还有关单位、个人。

         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职务、职级、职称、学历、学位、奖励、资格等其他利益,应当由承办案件的纪检机关或者由其上级纪检机关建议有关组织、部门、单位按照规定予以纠正。

        对于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处理的党员,经调查确属其实施违纪行为获得的利益,依照本条例规定处理。

        第四十四条    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在一个月内向受处分党员所在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及其本人宣布,是领导班子成员的还应当向所在党组织领导班子宣布,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将处分决定材料归入受处分者档案;对于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的,还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职务、工资、工作及其他有关待遇等相应变更手续;涉及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及其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特殊情况下,经作出或者批准作出处分决定的组织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办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四十五条    执行党纪处分决定的机关或者受处分党员所在单位,应当在六个月内将处分决定的执行情况向作出或者批准处分决定的机关报告。

        党员对所受党纪处分不服的,可以依照党章籍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四十六条    党员因违犯党纪受到处分,影响期满后,党组织无需取消对其的处分。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所称以上、以下,除有特别标明外均含本级、本数。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总则适用于有党纪处分规定的其他党内法规,但是中共中央发布或者批准发布的其他党内法规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学习感悟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党内法规的形式明确回答党的纪律和纪律处分方面一系列重大的理论和实践问题,标志着我们党的纪律建设更加规范化、制度化。

        作为一名幼儿党员教师,我深知自己在教育领域肩负着重大的责任与使命。在学习过程中,我被条例的严明性、规范性和操作性深深震撼。条例从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多个方面,为我们党员划定了行为的红线,明确了违反纪律的后果。这让我更加明白,作为一名党员,必须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坚守自己的初心和使命,做到言行一致,表里如一。

       在幼儿教育中,我深感条例的重要性。我们面对的不仅是幼小的生命,更是国家和民族的未来。我们的一言一行、一举一动都可能影响到孩子们的成长和发展。因此,我们必须时刻绷紧纪律这根弦,做到为人师表,以身作则。只有这样,我们才能为孩子们树立一个正确的榜样,引导他们走向正确的人生道路。

        未来,我将更加深入地学习贯彻条例精神,将条例要求内化于心、外化于行。我将始终牢记自己的党员身份和教师职责,做到忠诚干净担当。同时,我也将积极向身边的同事和朋友们宣传条例精神,引导他们共同遵守纪律规定,共同为党和人民的事业贡献力量。

编辑:王涵

初审:张琦

终审:陈永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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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由 美篇工作版 编辑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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