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离洗钱犯罪,守护经济安全

李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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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享

1.2014年6月起,某健康咨询公司以销售艺术品、预订养老床位等业务为名,通过发传单、推介会、发放福利等宣传方式,吸引社会群众(主要是中老年人群)成为公司的客户,在没有艺术品实物交易的情况下,签订《艺术品交易合同》,进而承诺以资金占用费名义,根据客户的投资金额定期返还年利率10%-16.3%不等的固定回报,合同期满后返还客户投资本金。被告人吴某某、孙某某等人分别作为公司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向多名群众吸收资金400余万元。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孙某某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均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判处三年至一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2020年2月4日至8日,张某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使用微信发布虚假信息,谎称其有口罩销售。被害人王某等人看见后信以为真,先后通过微信向张某转账共计5908元,用于购买口罩。张某在收到转账的钱款后,先后将各被害人的微信及联系方式删除。案发后,公安机关对被告人张某用于作案的手机两部依法予以扣押。法院当庭宣判,被告人张某犯诈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对被告人张某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手机两部,予以没收。

随着非法集资涉案领域不断扩散,犯罪手段日趋多样化,但无论非法集资形式如何变化,其以高额回报为诱饵、面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即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的本质特征不变。面对非法集资,要做到:对高息“诱饵”不动心、对企业“背景”不迷信、对线上交易不轻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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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由 美篇工作版 编辑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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