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纪学习教育】《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学习解读:准确把握《条例》总则修订的重点

水利综合执法大队
创建于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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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修订的《条例》总则部分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以党章为根本遵循,坚持严的基调,强化系统观念,集中体现了新时代新征程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新任务新要求。

        一是丰富了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作为党的纪律建设的基本法规,《条例》坚持用贯穿党的创新理论的立场观点方法引领纪律建设工作,更好反映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强化正风肃纪的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制度创新成果,为新征程上一刻不停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提供坚强纪律保障。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进党的自我革命、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重要论述和党的二十大报告关于“三个务必”等要求,《条例》第二条指导思想中增写“弘扬伟大建党精神”、“坚持自我革命”、“推动解决大党独有难题、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提供坚强纪律保障”等内容,第三条总体要求中增写“坚守初心使命”、“切实践行正确的权力观、政绩观、事业观”等内容,明确纪律建设的功能定位和宗旨目标,引导全党始终牢记为什么出发,永远保持中国共产党人的理想信念和奋斗精神,解决好“我是谁、为了谁、依靠谁”的问题,心怀“国之大者”,勇于推进自我革命,坚定不移全面从严治党,强化纪律建设的责任和遵规守纪的自觉,在新征程上统一思想、统一意志、统一行动,步调一致向前进。   

         二是坚持从严要求。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坚持以严的基调强化正风肃纪。《条例》第二条指导思想中增写“贯彻全面从严治党战略方针”,第四条工作原则中对“把严的基调、严的措施、严的氛围长期坚持下去”作出总体规定,又在违纪与纪律处分等总则各章中进行具体细化。比如,第十条在规定警告、严重警告影响期内不得提拔职务的基础上,增写不得“进一步使用”,第十一条增写“对于在立案审查中因涉嫌违犯党纪被免职的党员,审查后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应当按照其原任职务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使错责相当、过罚一致,违纪党员受到应有的严肃处理。再比如,第十四条增写党纪处分和组织处理可以合并使用方面的规定,推动形成惩戒合力。这些从严规定,进一步严密制度规范,奠定整部法规严的基调,对各种违纪行为形成持续震慑。    

        三是完善纪法衔接条款。《条例》坚持把纪律挺在前面,进一步完善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规范,主要体现在第三十条的三款规定中。针对执纪实践中明确应受党纪处分的有关违法行为范围的需求,第一款细化规定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其他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违反治安管理等违法行为”,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处分。落实党中央严肃财经纪律的要求,突出重点事项,第二款具体列举了对违反国家财经纪律,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法行为类型。进一步严格执纪,增加第三款规定,重申和强调“党员有嫖娼或者吸食、注射毒品等丧失党员条件,严重败坏党的形象行为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四是促进执纪执法贯通。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必须健全党统一领导、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增强监督严肃性、协同性、有效性。执纪执法贯通,是发挥党纪和国法协同作用的重要内容。《条例》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做到“党纪政务等处分相匹配”,第十一条、第三十五条细化规定对党员撤销党内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以及党员依法受到撤职以上处分的,同时给予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将第四条中增写的“执纪执法贯通”原则落实落细。与《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相衔接,第十七条第五项从轻或者减轻处分的情形中增写“主动退赔违纪所得”;与《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相贯通,第二十一条增加规定党员在党纪处分影响期内又受到党纪处分的影响期计算规则;参考刑事法律规则,将第二十六条经济方面共同违纪的处分,修改为“按照个人参与数额及其所起作用,分别给予处分”,第四十二条进一步完善经济损失计算标准,第四十三条规定对主动上交的经济损失赔偿可以接收处理,以解决执纪审查难题,促进适用纪律和适用法律双向融合。   

       五是深化运用“四种形态”、落实“三个区分开来”。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坚持严管和厚爱相结合,加强对干部全方位管理和经常性监督,落实“三个区分开来”,激励干部敢于担当、积极作为。二十大党章修正案对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作了完善,在第一种形态中增写了“责令检查、诫勉”的内容。《条例》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在第五条中充实第一种形态处理方式,增写“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强化日常管理监督,推动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层层设防。完善纪律处分运用规则,区分一般违纪、轻微违纪、不追究党纪责任等不同情形给予相应处理,第十九条中增写对“党员有作风纪律方面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者违犯党纪情节轻微的”给予第一种形态处理,以及对没有故意或过失的行为不追究党纪责任的具体情形。两条内容前后呼应,通过明方向、立规矩、正风气、强免疫,切实把从严管理监督和鼓励担当作为统一起来,更好激发广大党员、干部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营造干事创业的良好环境。     

        总则是党内法规的基础部分,具有统领性。我们要深入领会党中央要求,准确把握《条例》总则修订的重点,带动分则各项纪律的学习理解,不折不扣贯彻《条例》,切实维护纪律的刚性、严肃性,不断把全面从严治党引向深入,推动形成奋进新征程、建功新时代的浓厚氛围和生动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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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由 美篇工作版 编辑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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