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证注销之后,销售剩余的卷烟违法吗?——太和烟草普法

楚江寒
创建于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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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摘要】

闫老板在柠檬大道开了一家便利店,并办理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在房屋租赁合同到期后,房东基于一些原因不再续租,所以闫老板在附近又租了一间店铺,把店内的商品全部转移了过去,继续经营。因闫老板店铺搬迁,更换了经营地址,故依法注销了许可证。同时,因为新店的位址因不符合合理布局的相关规定,所以一直未能申领到新的许可证。

闫老板搬迁后不久,专卖执法人员发现其在新的经营地址仍在销售卷烟(因前期订购的卷烟仍剩余200多条),通过现场调查,确定其所销售卷烟仍是闫老板本人在持证期间从当地烟草部门订购,执法人员认为当前闫老板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已经被注销,依法不再有从事零售烟草制品的资格,故此认为闫老板涉嫌构成“无证经营”的违法行为,应移交市监部门对其作出行政处罚。那么,执法人员的这个思路是否合理呢?

【法律解析】

1、由于卷烟是一种特殊商品,依《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条规定: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故经营卷烟商品需要持有烟草零售户许可证。

2、根据《民法典》第二百零七条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所以公民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身的生产资料行使所有权,从事正当的生产经营活动,或利用其生活资料满足个人的需要,都受法律的保护。

3、涉案卷烟是闫老板在持证期间通过正规渠道合法订购,而卷烟又具有财产属性,所以闫老板依法对自己所有的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综合判断】

虽然闫老板客观上存在无证销售的情形,但是其销售的卷烟是本人在持证期间从当地烟草部门合法订购,且至注销许可证之时仍剩余200多条,这些卷烟仍其归合法占有,故闫老板的民事权利应受到法律保护,应给予其一段合理期限,让闫老板对剩余卷烟通过日常合法经营的方式进行“消化”,不应僵硬执法,采用“一刀切”的方式将其纳入“无证经营”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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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由 美篇工作版 编辑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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