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宣传
“守护育幼成就美好童年”
为做好学前教育法出台前的宣传工作,抓住法律落实的有利时机,营造学前教育改革发展的良好氛围,我园宣传月将围绕推进学前教育依法执教,推出以“守护育幼底线 成就美好童年”为主题的普法宣传活动。
0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起源
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0年正式启动“教师法修订”;2021 年 11 月教育部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和现行教师法相比,《修订草案》由 43 条扩充至 57 条,在总则、权利与义务、资格和准入、聘任和考核、培养和培训、保障和待遇等章节均有相应调整。
以下为法规部分节选内容
一、教师的权利是什么?
第七条 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知道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性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六)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二、教师的义务有哪些?
第八条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制等方面全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第九条 为保障教师完成教育教学任务,各级政务、教育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和设备;
(二)提供必需的图书、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三)对教师在教学教学、科学研究中的创造性工作给予鼓励和帮助;
(四)支持教师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六)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三、教师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侮辱、殴打教师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处分或者行政处罚;造成损害的,责令赔偿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对依法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教师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是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行政处分。国家工作人员对教师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教师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教师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地方人民政府对违反本法规定,拖欠教师工资或者侵犯教师其他合法权益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违反国家财政制度、财务制度,挪用国家财政用于教育的经费,严重妨碍教育教学工作,拖欠教师工资,损害教师合法权益的,由上级机关责令限期归还被挪用的经费,并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根据本法规定享有的权利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作出处理。
将责任和爱心永负肩上
国家提倡“依法治国”,幼儿园就应该“依法治园”,而这需要一个过程,一个普及法律、转变观念的过程,也需要全园师幼的共同倡导,更需要家长的主动配合。相信通过多形式学习让全体老师再次将安全意识加固加牢,及时履行自己作为教师的教育引导义务,保障全体幼儿的人身安全,同时也能有意识的在今后的工作生活中加强法制学习,做学法、知法、懂法的教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