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长法伴行 “典”亮少年路 ——勇毅小学《民法典》普法宣传

勇毅小学
创建于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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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5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以来,第四个“民法典宣传月”。作为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被称为 “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与百姓生活息息相关。关于民法典,你了解多少?让我们一起来学习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七条    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 第二百三十八条   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九条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条    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一条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同学们,让我们携起手来,一起学法、知法、守法,用我们的实际行动共促社会和谐,共建平安校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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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由 美篇工作版 编辑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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