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行为,加强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修订发布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办法》中明确规定: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等设施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违反上述规定且拒不改正的销售者将被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为巩固“生鲜灯”整治成效,防止反弹回潮,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2024年6月4日上午,观湖监管所、观湖街道办组织观湖快检室在辖区鹭湖社区开展禁用“生鲜灯”食品安全宣传活动。
活动中,观湖快检室工作人员对经营场所的照明灯具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现场普及《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要求,发放常见的误导消费者对商品感官认知行为的宣传册,告知广大生鲜经营者使用“生鲜灯”的危害性和违法性;同时告知经营者要落实落细食品安全主体责任,采购食用农产品,应按规定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索取并留存食用农产品进货凭证,并核对供货者等有关信息,进一步增强了经营者诚信守法的经营意识。
下一步,观湖快检室将持续加大对违规使用“生鲜灯”的宣传检查力度,引导生鲜经营者依法开展经营活动,还食用农产品“本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