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服务 以案说法】(燃气篇)执法秀英分局通报2起挖破燃气管道典型案例

微星空
创建于05-31
阅读 1487
收藏TA

需扫码在手机上打开
文章后点击更新提醒

       近几年来,我市接连发生多起因施工挖破燃气管道事故,造成比较恶劣的社会影响,引起省、市领导高度重视。综合执法秀英分局高度重视防范挖破燃气管道工作,强化与管道燃气公司、行政审批部门、住建部门等协同管理,第一时间掌握项目开挖情况,严厉查处挖破燃气管道事故。为起到警示教育作用,提高全社会对保护燃气设施的意识,现将我局近期查处的两起挖破燃气管道事故案例予以通报。

案例一

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破坏燃气设施案

        一、基本案情

        2024年3月22日上午我局接到海口市市政管理局转办件,反映2024年1月6日,位于海口市骨科与糖尿病医院内发生一起施工导致燃气管道被挖破事故,造成燃气泄露。

        经查,2024年1月6日上午9:04分左右,涉事施工单位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公司在事故现场进行电力迁改工程,施工人员用挖机开挖不慎挖破燃气管道造成燃气泄漏。

        二、法律依据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不得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处理结果

        海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秀英分局经过法定程序,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鉴于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全意识淡薄,虽事后抢险、应急措施及时,但造成海口市骨科与糖尿病医院供气中断,影响了市民生活用气实际后果,在全市范围内造成了一定的社会影响。2024年4月8日,海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秀英分局向涉案施工方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拟行政处罚51000元;于2024年4月24日向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51000元。 

案例二

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破坏燃气设施案

         一、基本案情

        2024年3月22日上午我局接到海口市市政管理局转办件,反映2024年1月3日,位于秀英区滨海大道大华锦绣海岸三期64栋附近内发生一起施工导致燃气管道被挖破事故,造成燃气泄露。

         经查,2024年1月3日上午10:06分左右,涉事施工单位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公司在在事故现场进行管道清理工程,虽已与民生公司签订技术交底和保护方案,但在施工前未通知燃气公司人员前往现场做安全保护措施便野蛮施工,从而造成燃气管道被挖破燃气泄漏的事故。

        二、法律依据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不得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处理结果

        海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秀英分局经过法定程序,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鉴于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全意识淡薄,虽事后抢险、应急措施及时,但造成了大华锦绣海岸三期小区供气暂时中断,影响了市民生活用气实际后果,在全市范围内造成了一定的社会影响。2024年5月8日,海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秀英分局向涉案施工方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拟行政处罚51000元;于2024年5月20日向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51000元。

阅读 1487
文章由 美篇工作版 编辑制作
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