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提高大浪安监办行政处罚案件办案质量,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深圳市行政听政办法》等相关规定,5月30日,大浪安监办组织了2024年第七期行政处罚集体讨论会议。另外,应急管理办(安监)主要负责人董群堂同志组织全体公职人员及组长以上工作人员学习了深圳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3年版)相关内容。
案件评审集体讨论会重点强调了案件质量、流程、条例等内容务必严谨把关,查漏补缺完善案件。现场9宗案件5.15万元进行细致讨论。
1
2024 年 5 月 14 日,龙华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深圳市XX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经检查发现:该单位(共有从业人员 5 人)未为从业(1 名)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自吸过滤式防颗粒物呼吸器);不符合 GB39800.1-2020《个体防护装备配备规范第 1 部分:总则》4.3 的标准。
深圳市XX科技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五)项和《深圳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3 年版)》违法行为编号 1017的规定,对深圳市XX科技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
2
2024 年 5 月 14 日,龙华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深圳XX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经检查发现:该单位(共有从业人员 15 人)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深圳XX科技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五)项及《深圳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3 年版)》违法行为编号 1024 的规定,对深圳XX科技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伍仟伍佰元。
3
2024 年 5 月 14 日,龙华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深圳市XX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经检查发现:该单位(共有从业人员 3 人)未为从业人员(1 名)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安全帽);不符合 GB39800.1-2020《个体防护装备配备规范第 1 部分:总则》4.3 的标准。
深圳市XX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五)项和《深圳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3 年版)》违法行为编号 1017的规定,对深圳市XX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
4
2024 年 5 月 15 日,龙华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深圳市XX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经检查发现:该单位(共有从业人员 10 人)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深圳市XX科技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五)项及《深圳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3 年版)》违法行为编号 1024 的规定,对深圳市XX科技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伍仟伍佰元。
5
2024 年 5 月 14 日,龙华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深圳市XX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经检查发现:该单位未为从业(1 名)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自吸过滤式防颗粒物呼吸器);不符合 GB39800.1-2020《个体防护装备配备规范第 1 部分:总则》4.3 的标准。
深圳市XX科技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五)项和《深圳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3 年版)》违法行为编号 1017的规定,对深圳市XX科技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
6
2024 年 5 月 14 日,龙华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深圳XX汽车音响贸易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经检查发现:该单位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场所(配电箱 2 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深圳XX汽车音响贸易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和《深圳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3 年版)》违法行为编号 1013的规定,对深圳XX汽车音响贸易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
7
2024 年 5 月 16 日,龙华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深圳市XX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经检查发现:该单位(共有从业人员 10 人)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深圳市XX科技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五)项及《深圳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3 年版)》违法行为编号 1024 的规定,对深圳市XX科技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伍仟伍佰元。
8
2024 年 5 月 17 日,龙华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深圳市XX实业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经检查发现:该单位(共有从业人员 5 人)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车间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未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
深圳市XX实业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五)项及《深圳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3 年版)》违法行为编号 1026 的规定,对深圳市XX实业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
9
2024 年 5 月 21 日,龙华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深圳市XX制造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经检查发现:该单位(共有从业人员 6 人)未为从业人员(1 名)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安全帽);不符 GB39800.1-2020《个体防护装备配备规范第 1 部分:总则》4.3 的标准。
深圳市XX制造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五)项和《深圳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3 年版)》违法行为编号 1017的规定,对深圳市XX制造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