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原银行南阳分行
“普及金融知识万里行”
——消费者八项基本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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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维护公平公正的金融市场环境,切实保护银行业保险业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行业高质量健康发展,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制定并发布了《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办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要求银行保险机构应充分尊重并自觉保障金融消费者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财产安全权、依法求偿权、受教育权、受尊重权、信息安全权等八项基本权利。

一、财产安全权

金融机构应当依法保障金融消费者在购买金融产品和接受金融服务过程中的财产安全。

典型案例:A阿姨听老朋友说有个内部投资渠道,收益特别高,稳赚不赔,A阿姨十分心动,但是手头没有闲置的资金,A阿姨想到自己买的保险,便到保险公司申请退保。工作人员得知实情后,再三提醒A阿姨注意非法集资风险,劝说A阿姨谨慎投资,维护了A阿姨的财产安全权。

二、知情权

金融机构应当以通俗易懂的语言,及时、真实、准确、全面地向金融消费者披露可能影响其决策的信息,不得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

典型案例:B先生购买了一款理财产品,银行工作人员表示该产品存满5 年,除本金和利息外还可以获取红利。后B先生家人经阅读产品详细介绍发现该产品是银行代理销售的一款保险产品,需等购买人到 70 岁时合同方到期,若提前支取则将直接损失本金。该案例中银行未履行告知义务,没能准确、全面地告知产品的相关信息及风险,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三、自主选择权

金融机构应当在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允许范围内,充分尊重金融消费者的意愿,由消费者自主选择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不得强买强卖。

典型案例:C女士因资金使用需要向某银行机构申请信用贷款,在办理贷款过程中,工作人员称需同时购买另一款银行代销的保险产品,否则无法申请贷款。最后C女士无奈只能听从购买保险产品。本案例中银行机构没能在公平、自愿的前提下推介金融产品,存在违规搭售行为,侵害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

四、公平交易权

金融机构不得设置违反公平原则的交易条件,在格式合同中不得加重金融消费者责任、限制或排除其合法权利。

典型案例:D先生在某银行机构申请办理了一笔抵押贷款业务,在签订相关业务合同时发现协议里有“本产品因内部规定,消费者不得因任何原因向我行申请提前还款”的条款约定。在本案例中该银行机构制定的合同条款侵害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消费者可主张该条款无效。

五、依法求偿权

金融机构应当切实履行金融消费者投诉处理主体责任,完善投诉处理程序,提高金融消费者投诉处理质量和效率。

典型案例:E先生到某银行机构的柜员机办理现金取款业务,后在使用现金时发现其中有一张100 元的假币,E先生遂到银行进行投诉,但该银行却多方推诿迟迟不予解决。在本案例中银行机构未能按照投诉处理程序立刻开展内部核查流程,及时解决消费者的诉求,侵害了消费者的依法求偿权。

六、受教育权

金融机构应积极开展金融知识普及活动,帮助金融消费者提高对金融产品和服务的认知能力及自我保护能力。

典型案例:F大爷因听信邻居哄骗到某银行机构申请办理银行卡,欲将本人银行卡出租给邻居使用。银行工作人员在察觉其异常后向F大爷宣传了买卖银行卡的不良后果,F大爷听后认识到了问题的严重性,遂放弃开卡并对银行表示感激。该案例中银行机构能积极开展金融知识普及教育,保护了消费者的受教育权。

七、受尊重权

金融机构应尊重金融消费者的人格尊严和民族风俗习惯,不得进行歧视性差别对待。

典型案例:G女士前期因腿部疾病出行只能依靠轮椅。某天G女士前往某银行办理社保卡业务,但该银行门口均为阶梯通道且未设置“残疾人通道”,G女士请求银行工作人员予以协助,工作人员以人员不够,拒绝帮助,最终G女士只能前往其他银行办理业务。在本案例中银行没有对特殊人群提供适当条件,使其能享受与正常人同样的交易便利,侵害消费者的受尊重权。

八、信息安全权

金融机构应严格保密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不得泄露出售或非法向他人提供。

典型案例:H女士的女儿身居国外,她想要帮女儿到银行查询并打印其名下的一个国内银行账户明细。因H女士没有其女儿的授权委托书且未能与其女儿电联核实,银行工作人员便拒绝为其办理查询业务。H女士对银行的这一做法表示不理解,认为银行工作人员故意不配合。在本案例中银行未给H女士办理此项业务实际上是为了更好地保护消费者金融信息安全,根据规定金融机构不得在未经金融消费者授权或同意的情况下向第三方提供消费者金融信息。

对于如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

中原银行南阳分行提醒您

(一)积极参与金融知识普及活动,提升金融素养

日常生活中我们要积极学习金融知识,掌握金融消费者基本权利,不断提升自身金融素养。选择有资质的金融机构所提供的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办理业务过程中主动向金融机构工作人员了解金融产品或服务的具体内容、特点以及风险,仔细阅读相关协议合同条款,配合工作人员完成身份核实、面签、“双录”等手续,留存相关业务凭证,便于作为日后维权的充分证据。

(二)当自身权利受到侵害时,应理性维权

一旦自身权利受到侵害时,我们切记不轻信任何“代理维权”“代理退保”组织,不缴纳所谓维权费用,不故意寻衅滋事阻碍金融机构正常营业。可通过以下正当途径寻求帮助理性维权,提出合理诉求,维护自身权利。现场协商、电话或线上渠道维权、金融机构监督管理部门、司法途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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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由 美篇工作版 编辑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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