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
(试行)
学前教育宣传月
——重大政策法规宣传
节选
为加强幼儿园建设和管理,提高幼儿园办园水平,促进幼儿园办园标准化、科学化、规范化,满足适龄儿童接受基本的、有质量的学前教育,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标准。
设置与规模
1、幼儿园设置应按照“因地制宜、规模适度、就近入园、方便接送”的原则,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学前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的要求,结合人口密度和分布以及生源变动趋势,综合考虑交通、环境、服务半径等因素,总体规划,合理布局,独立设置。
2、幼儿园设置需经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3、幼儿园选址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选在地质条件较好、环境适宜、空气流通、日照充足、交通方便、场地平整、排水通畅、基础设施完善、周边绿色植被丰富、符合卫生和环保要求的地段。
(2)必须避开地震危险地段、可能发生地质灾害和洪水灾害的区域等不安全的地带,避开输油、输气管道和高压供电走廊等。
(3)必须与铁路、机场及飞机起降航线有足够的安全、卫生防护距离。避开主要交通干道、建筑的阴影区等。
(4)不应与集贸市场、娱乐场所、化工厂、洗煤厂、医院传染病房、太平间、殡仪馆、垃圾中转站及污水处理站、供热加压站等喧闹脏乱、不利于幼儿身心健康的场所毗邻,避开生产经营贮藏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等危及幼儿安全的场所。不应与通讯发射塔(台)等有较强电磁波辐射的场所毗邻。
(5)幼儿园不得设置在高层建筑内。幼儿园不得设置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幼儿园应有独立使用的出入口和相应的室外游戏场地及防护设施,并符合安全、卫生要求。
(6)符合其他有关安全、卫生防护标准的要求。
设施设备
1、幼儿园应配备与其规模相适应的、符合卫生及安全要求的各类生活及保育教育设施设备,以满足保育、教育和幼儿主动活动的需求。
2、幼儿园玩教具应按照国家《幼儿园玩教具配备目录》等有关要求配备,必须符合《国家玩具安全技术规范》和有关环保要求,安全卫生、数量充足、丰富多样、符合幼儿年龄特点,具有教育意义。有条件的幼儿园可依据本园办园特色增配相应的玩教具和器材。提倡利用自然材料、废旧材料自制玩教具。
3、幼儿园室外活动场配备相应数量的具有攀、爬、滑、钻、荡、平衡、投掷等功能的户外游戏和体育活动设施。室外活动场地上的大中型运动器械应固定安装在软质地面上,器械之间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室外活动场地应有良好的排水系统。严禁使用全封闭的通道和滑梯。
4、活动室设施配备:活动室内宜按教学类、游戏类、生活类设施设置。
(1)教学类设施配备幼儿桌椅、电子琴(或电钢琴)、磁性黑板、电视机(或多媒体)等。幼儿桌椅应符合《学校课桌椅功能尺寸》标准(GB/T 3976-2002),材料环保,无棱角。
(2)活动类设施配备足够的玩教具和各类游戏活动操作材料,应配备适合年龄特点、适合数量充足的儿童图书,且生均5本以上,复本不超过5册。玩具、图书随幼儿发展水平、季节变换和教育内容及时更换。玩具、图书橱柜采用开放式,其大小、高度与幼儿人数、身高相适应,便于幼儿自由取放。
(3)生活类设施配备钟表、保温桶、水杯柜等。
5、寝室设施设备:寝室内有适合幼儿使用并符合卫生及安全要求的床铺设备,每生一床。床的长度应符合幼儿身高要求,床间通道不得小于 60cm。
6、卫生间设施设备:卫生间包括盥洗室和厕所(亦可在卫生间划分出盥洗区和如厕区),保持通风良好,地面防滑、易清洗,鹽洗室配备与幼儿的身高、数量相适应的梳洗镜、盥洗池、毛巾柜(架)等。幼儿每人一巾,并有明显区分标志,毛巾之间要有合理间隔,并以安全方式悬挂。厕所采用水冲式,配置适量的、符合幼儿生理特点的幼儿座便器或沟槽式便池。应设有洗涤池,并与幼儿活动区域有隔离设施。
7、多功能活动室:多功能活动室应具备开展体育活动、艺术活动、游戏活动、全园集会、观摩教学等综合性功能。
8、幼儿园应配备与办园规模相适应的办公设备,包括办公桌椅、资料柜、储物柜、计算机、打印机、数码相机、电话等。幼儿园要接入互联网。
9、幼儿园晨检室、保健室、观察室应配备必要的卫生保健设备,包括保健箱、简易外伤处理器械、消毒液、温度计、手电筒、体重秤、对数视力表、常见外用药品和卫生消毒设备等。
10、为幼儿供餐、提供午休的幼儿园应配备必要的餐饮及生活设施设备,包括卫生用具、食堂设施设备等。食堂应配备蒸饭机、和面机、冰箱、烤箱等必要的设备及防蝇、防鼠、防尘、防腐、消毒设施,并符合《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教育部、卫生部令第14号)《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国食药监食(2011)395号)要求,具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具的餐饮许可证。
11、幼儿园应配备完善的消防设施设备、应急照明设备、防盗、防暴力侵害等安全设施设备,设置快速疏散标志。
教职工配备
1、幼儿园应当按照《幼儿园教职工配备标准(暂行》配足配齐教职工,实行资格准入制度,做到持证上。幼儿园教职工应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和政策,热爱学前教育事业,关爱幼儿,身心健康,品德良好,具有专业知识和技能,能胜任本职工作。
2、全日制幼儿园每班配2名专任教师和1名保育员,或配备3名专任教师。寄宿制幼儿园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增配一名保育员。
3、专任教师应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证;保育员应具备高中毕业以上学历,受过幼儿保育职业培训。卫生保健人员、炊事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应具备国家规定的从业资格,按照国家相关要求配备。
4、所有工作人员上岗前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幼儿园教职工患传染性疾病期间,暂停在幼儿园的工作。有犯罪、吸毒记录和精神病史者不得在幼儿园工作。
保育教育
1、幼儿园应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的规定,贯彻保教结合的方针,认真做好卫生保健工作。会同卫生保健部门做好适龄幼儿入园体检、在园幼儿定期体检、预防接种证查验、传染病预防和健康教育工作。应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卫生防疫和食品卫生安全工作。应为幼儿提供充足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饮用水,保证食品卫生安全、搭配合理、营养足量。
2、幼儿园应根据幼儿身心发展特点和季节特点,制定合理的幼儿一日生活制度。正常情况下,保证幼儿每天户外活动不少于2小时(寄宿制不少于3小时),其中体育活动1 小时(寄宿园2小时)以上。
3、幼儿园贯彻落实《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和《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尊重幼儿的人格和权利,遵循幼儿身心健康成长规律,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形式,保教并重,寓教于乐,关注幼儿个体差异,引导幼儿全面个性健康发展。
4、幼儿园要注重环境创设,设置多种区域活动空间,配备游戏材料,满足幼儿游戏需求。
5、幼儿园不得提前教授小学教育内容,不得开展任何违背幼儿成长规律的活动,坚决防止和纠正幼儿园教育小学化。
6、幼儿园应充分利用家庭与社区有利条件,丰富拓展教育资源,加强与家长的联系,实现家园共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