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基础,劳动者的辛勤耕耘和无私奉献对社会的稳定和繁荣至关重要。因此,人民法院承担着保护劳动者权益的责任,确保劳动者在工作中享有合法权益的保障。那么关于劳动法相关知识你又了解多少呢?快来一起看看吧。
5月25日下午,在桃园三坊社区举办《劳动法》普及活动,由社区律师主讲。本次普法主要涉及工作时长,试用期约定时长,社保等问题。
社保是国家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其劳动者缴纳的强制保险,用人单位不为劳动者缴纳社保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劳动者可以向劳动机构申请仲裁,要求补缴。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 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而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今后,桃园三坊社区会不定期为居民继续普及《劳动法》,保障就业同时促进就业环境和谐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