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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护育幼底线  成就美好童年——靖烨蓝钻【法律法规政策宣传】~《幼儿园管理条例》

创建于05-27 阅读269

    《幼儿园管理条例》是为了加强幼儿园的管理,促进幼儿教育事业的发展而制定的法规,1989年8月20日,《幼儿园管理条例》经国务院批准,1989年9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4号发布,自1990年2月1日起施行。

    幼儿园是培养孩子综合发展的地方,是孩子们接受教育的重要阶段。在幼儿园中规章制度是非常重要的,它能够规范孩子们的行为,引导他们良好的习惯,培养他们的纪律意识,让孩子们在这个学习成长的过程中有一个良好的发展环境。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幼儿园的保育和教育工作应当促进幼儿在体、智、德、美诸方面和谐发展。

第二章   举办幼儿园的基本条件和审批程序

    第七条:举办幼儿园必须将幼儿园设置在安全区域内。严禁在污染区和危险区内设置幼儿园。

    第九条:举办幼儿园应当具有符合下列条件的保育、幼儿教育、医务和其他工作人员:

(一)幼儿园园长、教师应当具有幼儿师范学校(包括职业学校幼儿教育专业)毕业程度,或者经教育行政部门考核合格。

(二)医师应当具有医学院校毕业程度,医士和护士应当具有中等卫生学校毕业程度,或者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资格认可。

(三)保健员应当具有高中毕业程度,并受过幼儿保健培训。

(四)保育员应当具有初中毕业程度,并受过幼儿保育职业培训。慢性传染病、精神病患者,不得在幼儿园工作。

第三章   幼儿园的保育和教育工作

    第十三条:幼儿园应当贯彻保育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创设与幼儿的教育和发展相适应的和谐环境,引导幼儿个性的健康发展。幼儿园应当保障幼儿的身体健康,培养幼儿的良好生活、卫生习惯;促进幼儿的智力发展;培养幼儿热爱祖国的情感以及良好的品德行为。

第十六条:幼儿园应当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形式。幼儿园可以根据本园的实际,安排和选择教育内容与方法,但不得进行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有损于幼儿身心健康的活动。

第十七条: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幼儿。

第四章   幼儿园的行政事务

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幼儿园园舍和设施,不得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筑和设施,不得干扰幼儿园正常的工作秩序。

第五章   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一)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的;

(二)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的;

(三)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的;(四)侵占、破坏幼儿园园舍、设备的;

(五)干扰幼儿园正常工作秩序的;(六)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者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设和设施的。前款所列情形,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第三十一条:本条例由国家教育委员会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条例自一九九0年二月一日起施行。

    学前教育关系亿万儿童健康成长,关系千家万户和谐幸福关系国家发展和民族未来。近年来,教育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以办好人民满意的学前教育”为宗旨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进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安全优质发展"的要求,优供给强保障、促发展、提质量,构建起覆盖城乡、公益普惠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推进学前教育服务民生、服务强国战略越走越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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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由 美篇工作版 编辑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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