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烧秸秆,留住蓝天——化马湾乡沙沟小学秸秆禁烧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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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于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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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烧秸杆的性质

  秸秤焚烧是指将农作物秸杆用火烧从而销毁的一种行为。

燃烧秸秤的危害

01:06

  污染空气环境,危害人体健康。有数据表明,焚烧秸杆时,大气中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可吸入颗粒物三项污染指数达到高峰值,其中二氧化硫的者弯浓度比平时高出很多,二氧化氮、可吸入颗粒物的浓度比平时高出3倍,相当于日均浓度的五级水平。当可吸入颗粒物浓度达到一定程度时,对人的眼睛、鼻子和咽喉含有黏膜的部分刺激较大,轻则造成咳嗽、胸闷、流泪,严重时可能导致支气管炎发生。引发火灾,威胁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秸杆焚烧,极易引燃周围的易燃物,尤其是在村庄附近,一旦引发火灾,后果将不堪设想。引发交通事故,影响道路交通和航空安全。焚烧秸秤形成的烟雾,造成空气能见度下降,可见范围降低,容易引发交通事故。破坏土壤结构,造成耕地质量下降。焚烧秸秤使地面温度急剧升高,能直接烧死、烫死土壤中的有益微生物,影响作物对土壤养分的充分吸收,直接影响农田作物的产量和质量,影响农业收益,焚首蠢闷烧秸杆所形成的滚滚烟雾、片片焦土,对一个地区的环境形象是最大的破坏。

燃烧秸杆的打击

  秸秤燃烧行为轻则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对实施者处以行政拘留,重则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刑法》,对实施者予以刑事处罚。总之将严惩燃烧秸秤实施者,切实维护法律尊严,让天空更蓝,让空气更好,让人民更幸福,让生活更美好。正确处理好秸杆,杜绝焚烧,避免受到法律惩处,做一个懂法、知法、守法的好公民,为维护共同的环境做出贡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四条 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国家采取有利于节约和循环利用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

(二)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

(二)过失引起火灾的;

(三)在火灾发生后阻拦报警,或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及时报警的;

(四)扰乱火灾现场秩序,或者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援的;

(五)故意破坏或者伪造火灾现场的;

(六)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消防救援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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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由 美篇工作版 编辑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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