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情况
2016年11月,王某在担任G银行襄阳分行行长期间,明知该分行没有办理“借款保函”的业务,但其却在没有向上级部门报告,也没取得上级部门授权的情况下,私自以G银行襄阳分行的名义替湖北时代天街公司(下称:时代天街公司)向另一企业的1.5亿元借款出具“借款保函”,并在保函上私自加盖G银行襄阳分行的印章,对这1.5亿元借款进行担保。
借款到期后,时代天街公司无法按时偿还,于是王某在2017年3月又以同样方式,替时代天街公司向陈某的5000万元借款出具“借款保函”,对借款进行担保。
时代天街公司拿这5000万元借款“借新还旧”,偿还了前述1.5亿元借款的部分借款。然而,向陈某借的这5000万元到期后,时代天街公司同样无法偿还。经过协商,双方达成了展期协议,同意就5000万元进行展期。
在上述过程中,作为G银行襄阳分行行长的王某,又先后分三次以G银行襄阳分行的名义,为时代天街公司向陈某借5000万元的借款合同、借款展期合同出具“借款保函”。
此案中,从王某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得知,王某在犯罪过程中没有获利,犯罪起因是考虑到其所在分行刚成立,为了拓展公司业务,法律意识淡薄才铸成大错。从法院审理查明的情况看,王某所作所为也似乎的确不是为了自己。据判决书查明的结果,王某作为银G行襄阳分行行长,违规出具借款保函是为了吸引客户到其所在分行办理业务(该分行并没有“借款保函”的业务),以此提高银行业绩。
二、法院认定
法院经依法审理认为,王某上述行为已构成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伪造公司印章罪
三、刑事处罚
王某被以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及伪造公司印章罪处以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