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视角 相约演武》——英雄南路街道演武社区2024年法治小课堂第九期

法治演武
创建于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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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实生活中,有“蹭”同事、朋友“顺风车”或被同事、朋友“蹭”车时,发生意外是谁负责呢?5月24日,英雄南路街道演武社区联合长治市诚鑫法律事务所开展《法律视角  相约演武》法治小课堂第九期,本期为大家普及《民法典》之交通篇。

精彩讲解

09:01

主题讲解

田律师通过案例分析,提倡建立和谐社会环境下,好意同乘的“顺风车”行为是人与人之间互帮互助建立和谐人际关系的表现,但是机动车驾驶者仍对搭乘人的人身安全负有保障义务,驾驶机动车的过程中驾驶者应尽安全注意义务。

法律法条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法律宣传

社区普法文明实践员开展《法律视角  相约演武》普法进小区活动,向辖区居民宣传交通常识与法律法条。告知居民三轮车载人、面包车超员、驾乘摩托车不佩戴安全头盔、酒后驾驶等交通违法行为等危害性,让交通安全“声”入人心,警示居民不断提高自身的交通安全意识,摒弃交通陋习,严格遵守交通法规,杜绝不良驾驶习惯共同维护辖区交通安全秩序。

通过此次宣传,进一步增强了居民对交通的安全文明意识,让居民在生活、劳动之余真正学到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出行安全常识,提醒广大群众时刻紧绷交通安全弦,自觉抵制交通违法行为,教育引导自觉遵守交通法律法规,共同维护道路交通秩序,营造良好、畅通的城市道路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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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由 美篇工作版 编辑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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