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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于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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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信应考  严守考纪

相关法律法规中涉考条款

一、《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第33号令)重点条款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①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②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③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④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⑤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⑥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⑦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⑧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⑨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考生有上述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

①组织团伙作弊的;

②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

③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

④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

(7)在校学生、在职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考试机构应当通报其所在学校,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或者予以解聘:

①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的;

②组织团伙作弊的;

③为作弊组织者提供试题信息、答案及相应设备等参与团伙作弊行为的。

二、刑法涉及国家考试作弊入刑的主要内容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涉考条款

考生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工作人员在考试现场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并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可以取消其相关考试资格或者考试成绩;情节严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参加相关国家教育考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①非法获取考试试题或者答案的;

②携带或者使用考试作弊器材、资料的;

③抄袭他人答案的;

④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⑤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考试成绩的作弊行为。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有违法所得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①组织作弊的;

②通过提供考试作弊器材等方式为作弊提供帮助或者便利的;

③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④在考试结束前泄露、传播考试试题或者答案的;

⑤其他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

举办国家教育考试,教育行政部门、教育考试机构疏于管理,造成考场秩序混乱、作弊情况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考生承诺

1.自觉服从监考人员等考试工作人员管理,不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人员等考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不扰乱考场及考试秩序。

2.牢记各科目考试时间和考场安排,保证本人在规定的考场、座位参加考试。

3.不携带手机等电子设备、计时用表、涂改液、修正带及与考试内容有关的材料等物品进入考点、考场。

4.开考信号发出后开始答题;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立即停笔。不在考前和考后答题。

5.不抄袭或有意让他人抄袭,不将试卷、答题卡或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

6.在考场内保持安静,专心答题,不旁窥,不交头接耳,不互打暗号手势。

7.诚实守信,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普通高校招生考试的各项规则和规定,严格履行上述承诺,如有违法、违纪、违规行为,自愿接受处理,承担一切后果。

祝各位考生:高考顺利,金榜题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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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由 美篇工作版 编辑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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