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进校园·典亮课堂”民法典宣传活动

临高县实验小学
创建于2024-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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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5月是我国第四个“民法典宣传月”。为深入贯彻落实我省“八五”普法规划,进一步扩大《民法典》宣传范围,提高公民的法治意识和法治素养,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2024年5月24日临高县实验小学法治副校长王辉富积极响应临高县司法局的要求,走进临高县实验小学开展以“法进校园·典亮课堂”为主题的民法典宣传活动。

《民法典》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是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在法律体系中居于基础性地位,也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民法典自2020年5月28日颁布,至今即将迎来4周年的庆典。《民法典》它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开创了我国法典编纂立法的先河,具有里程碑意义,法律条文共1260条,民法典涵盖了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等多项重要法律制度,涉及社会生活方方面面,与每个公民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

临高县实验小学法制副校长王辉富今天重点宣传《民法典》中有关未成年保护的法律规定。并结合现实生活中涉及的案列,对子女抚养、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相关法律问题,通过相关案例和大家学习一起《民法典》的应用。另外,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关于家庭保护方面也做了详细的规定,如第十五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创造良好、和睦、文明的家庭环境。共同生活的其他成年家庭成员应当协助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抚养、教育和保护未成年人。

第十六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下列监护职责:

(一)为未成年人提供生活、健康、安全等方面的保障;

(二)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

(三)教育和引导未成年人遵纪守法、勤俭节约,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四)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教育,提高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五)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保障适龄未成年人依法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六)保障未成年人休息、娱乐和体育锻炼的时间,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

(七)妥善管理和保护未成年人的财产;

(八)依法代理未成年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九)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并进行合理管教;

(十)其他应当履行的监护职责。

第十七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虐待、遗弃、非法送养未成年人或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

(二)放任、教唆或者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

(三)放任、唆使未成年人参与邪教、迷信活动或者接受恐怖主义、分裂主义、极端主义等侵害;

(四)放任、唆使未成年人吸烟(含电子烟,下同)、饮酒、赌博、流浪乞讨或者欺凌他人;

(五)放任或者迫使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失学、辍学;

(六)放任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接触危害或者可能影响其身心健康的图书、报刊、电影、广播电视节目、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网络信息等;

(七)放任未成年人进入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

(八)允许或者迫使未成年人从事国家规定以外的劳动;

(九)允许、迫使未成年人结婚或者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

(十)违法处分、侵吞未成年人的财产或者利用未成年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十一)其他侵犯未成年人身心健康、财产权益或者不依法履行未成年人保护义务的行为。

      接着王辉富法制副校长现场为同学们解答法律问题,通过互相发问的方式互动学习,培养同学们的法律意识,引导同学们在遇到问题要及时联系老师或者家长,并通过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最后活动结束后我校学生针对自己身边的实际情况主动询问王辉富法制副校长,王辉富法制副校长耐心细心的给同学们解答法律问题,消除学生心中的疑虑,鼓励同学们学法、知法、懂法、守法、用法,做到既避免伤害别人,又要懂得如何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次活动圆满结束,此次“法进校园·典亮课堂”为主题的民法典宣传活动进一步引导了我校学生学习、运用、遵守《民法典》,有效提高了我校学生的法治意识和法治素养,取得了良好的法治宣传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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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由 美篇工作版 编辑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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