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江“探店达人”!《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第九条你要知道~

美友488480728
编辑于05-24
阅读 3118
收藏TA

需扫码在手机上打开
文章后点击更新提醒

        近日,昌江县执法局市场监督行政执法大队告诫约谈了若干名某短视频平台上的昌江县“探店达人”,其所发布的“探店”短视频下方附加了某店套餐购买链接,从中获利,但未对所发布的短视频标明“广告”。该行为违反了2023年5月1日起正式实行的《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

广告要具有可识别性

        互联网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广告发布者应当显著标明“广告”,与自然搜索结果明显区分,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比如“子某”“翠某”“滴某”“椰某”通过体验分享、消费测评等形式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附加购物链接的,就必须要显著标明“广告”。

        如果你是探店类和测评类短视频达人的推广商单1️⃣要么不再附上团购或者相关链接,包装成“种草”内容2️⃣要么就标明是广告内容,接受消费者的监督与法律的监管,不得误导消费者。

        “宝藏店”、“好吃又实惠”、“全场通用”这些吸引消费者的字眼小心吸引来行政处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最高可罚十万元!!

        接下来,我们将以严格的监管执法,规范全县广告市场秩序,积极回应社会关切,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推动互联网广告业持续健康发展。

监制:李强

审核:刘成凤

校对:孙茜

编辑:张建立

阅读 3118
文章由 美篇工作版 编辑制作
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