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童成长、“未”你而来-儿童福利政策宣传

东凹里家园
创建于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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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收养简明手册

未成年人收养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有关收养章节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被收养人的范围——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1、丧失父母的孤儿;

    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送养人的范围——下列个人、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1、孤儿的监护人;

    2、儿童福利机构;

    3、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收养人条件——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2、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5、年满三十周岁。

    生父母送养

    生父母送养子女,应当双方共同送养。

    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

    收养子女人数

    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子女。

    有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

    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收养、送养自愿

    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应当双方自愿。

    收养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收养登记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简明手册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政策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是指父母双方不能完全履行抚养和监护责任的儿童。包括三大类:第一类:指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的儿童;第二类: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的儿童;第三类: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重组家庭且无力抚养的儿童。

以上重残是指一级二级残疾或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重病是指参照各地重特大疾病救助办法规定且需要长期治疗的;失联是指失去联系且未履行监护抚养责任6个月以上的;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或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是指期限在6个月以上;被撤销监护资格的情形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撤销监护人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的情形是指外籍人员与内地居民生育子女后被依法遣送(驱逐)出境且未履行抚养义务;死亡是指自然死亡或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失踪是指人民法院宣告失踪。

   保障内容

    1.落实监护责任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等部门应当依法打击故意或者恶意不履行监护职责等各类侵害儿童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并追究法律责任。

    2.落实生活保障

对生活困难家庭中的和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按照1500元/月的标准发放生活补贴。生活困难家庭是指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已获得最低生活保障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或者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且未达到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标准的,进行补差发放。)

    3.落实医疗康复保障

对符合条件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按规定实施医疗救助,分类落实资助参保政策。符合条件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可同时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及康复救助、儿童福利机构康复服务、“孤儿医疗康复明天计划”等相关政策。

    4.落实教育资助救助

将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参照孤儿纳入教育资助范围,享受相应的政策待遇,优先纳入国家资助政策体系和教育帮扶体系,落实助学金、减免学费政策。将义务教育阶段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列为享受免住宿费的优先对象,对就读高中阶段(含普通高中及中职学校)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根据家庭困难情况开展结对帮扶和慈善救助。完善义务教育控辍保学工作机制,依法完成义务教育。

    5.落实关爱服务

加强对权益受到侵害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法律援助工作。提供政策咨询、康复、特教、养护和临时照料等关爱服务。做好强制报告、转介帮扶、社会救助、精神慰藉等关爱服务。加强精神关爱,提供心理咨询、心理疏导、情感抚慰等专业服务。

    申请审批程序

    申请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人或受监护人委托的近亲属填写《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申请表》,向儿童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情况特殊的,可由儿童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并如实提供相关材料。

    查验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后,应当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父母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以及死亡、失踪等情况进行查验。

    确定

    新区基层工作部应自收到申报材科及查验结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确认。符合条件的,从确认的次月起纳入保障范围。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资金发放

    由新区基层工作部提出支付申请,新区财政金融局按月将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直接拨付到儿童或其监护人惠民“一卡通”银行账户内。

    终止

    规定保障情形发生变化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人或受委托的亲属、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告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儿童死亡的、依法被收养的、查找到失踪父母或父母(或其他监护人)重新履行监护抚养责任的、父母刑满释放、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或其他强制措施期满3个月等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以及其他应当停止发放基本生活费补贴情形的,自次月起终止基本生活补贴的发放。

三、孤儿简明手册

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保障

    一、申请条件

    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的对象是指户籍在新区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由新区基层工作部依据有关规定和条件认定。

    二、申请程序

    申请享受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的孤儿,按照下列程序办理。由孤儿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1.孤儿或者其监护人填写《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申请审批表》《陕西省西咸新区社会散居孤儿信息登记审核表》和孤儿半身免冠一寸彩色照片四张;

2.孤儿及其监护人的身份证、户口簿的原件及复印件;

3.孤儿父母死亡或公安部门、人民法院宣告孤儿父母死亡或失踪的证明复印件及原件;

4.孤儿出生证明;

5.监护人的资格证明(村(居)委会出具)、与民政部门签订的监护协议书等原件及复印件;

6.孤儿本人或孤儿监护人的银行卡复印件。

    三 、审核程序

    1.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个人及家庭的实际生活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审核意见后报新区基层工作部审批。

    2.新区基层工作部在核实后提出意见,对符合条件的指导镇(街)将信息录入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按标准批准享受孤儿基本生活费待遇,对不符合条件的以书面形式说明情况。

    四、发放程序

    社会散居孤儿生活费标准为每人每月1500元,从批准月份的下一月开始发放,直至孤儿年满18周岁的次月终止。由新区基层工作部提出支付申请,新区财政金融局按月将孤儿基本生活费直接拨付到孤儿或其监护人惠民“一卡通”银行账户内。

    五、停止发放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并报新区基层工作部批准后,停发孤儿基本生活费:

    1.已经年满18周岁的;

    2.因疾病、自然灾害或意外等情况致孤儿死亡的;

    3.查找到生父或生母,重新具备履行抚养能力的;

    4.因严重违法犯罪行为,被劳动教养、判刑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六、注意事宜

    1.孤儿或其监护人应当如实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对隐瞒事实、弄虚作假,骗取孤儿基本生活费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并追回其冒领的孤儿基本生活费。

    2.为保护孤儿隐私,应避免以公示的方式核实了解情况。

    孤儿高等教育助学政策

    助学保障范围

    已被民政部门认定为孤儿身份、年满18周岁后在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职业学校、普通全日制专科学校、普通全日制本科学校等高等院校就读的中专、大专、本科学生和硕士研究生。

    资助内容

    1.生活补助费 已被录取的孤儿学生,在本人入校报到当月起,停发原政策规定的生活费,按照西安福利机构孤儿每人每月1800元标准发放生活补助费,毕业次月停发。

    2.学费资助 在校就读孤儿学费除享受国家教育资助部分外,标准内剩余学费由民政部门分学年予以资助,资助部分最高每人每学年不超过1万元。

    3.就业补助资金 依据《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按规定享受就业见习补贴、求职创业补贴、职业培训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和一次性创业补贴等就业补贴。

    4.其它资助 在校孤儿学生按照特困生享受现行其它各类资助。

    孤儿医疗康复“明天计划”项目政策

    项目资助范围:0-18周岁孤儿和年满18周岁后仍在校就读的孤儿,其在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医疗康复费用的自付部分(即相关费用总额扣除医保报销、大病保险报销、医疗救助、康复救助、慈善捐助等费用后剩余部分)。

    1.诊疗费用。孤儿当年内在定点医院的诊疗费用(包括住院及门诊费用)中累计在1000元以上的自付部分。

    2.康复费用。孤儿在定点医院内接受专业医疗康复训练费用的自付部分,资助标准每人每年不超过3万元。特殊情况下,需要到非定点医院进行语言训练、心理康复的,且经省级“明天计划”办公室审定的,资助标准每人每年不超过3万元。

    3.特殊药品费用。孤儿因患心脏病服用波生坦(全可利),因患结节硬化症服用雷帕霉素(雷帕鸣口服溶液)和依维莫司的药品费用的自付部分。

    4.辅具器具配置费用。有功能障碍的孤儿,在定点机构配置康复辅具器具如假肢、人工耳蜗、助听器费用的自付部分。对于单价低于3万元的一般康复辅具(如娇正器、矫正鞋等),全市实行总额比例控制,当年的配置费用总额不应超过上一年度全市“明天计划”费用总额的30%;对于单价在3万元以上的特殊康复辅具(如人工耳蜗、骨导助听器等),不纳入控制比例范围。

    5.体检费用。孤儿每2年1次在定点医院的体检费用,资助标准每人每次不超过800元。

    6.住院服务费用。按孤儿在定点医院住院治疗例数,配套资助住院服务费、资助标准一般为每人每次7000元,每人每年不超过2次。住院服务费用由市“明天计划”办公室负责审定,用于患儿营养费、接送患儿费用、住院期间陪护费、组织定点医院筛查费用以及其他与患儿治疗的相关费用支出。

    前款规定的各类医疗康复资助费用应当分别根据定点医疗机构专用收费发票、药品购置发票、体检费用收据以及有关机构出具的发票据实结算,且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相应资助标准。

    西咸新区康复机构定点医院名录

    负责诊疗、康复、体检工作。

    西咸新区沣东新城慈爱康复医院

    西安市未央区启点之星康复中心

    西安市莲湖区金色阳光康复中心

    陕西省听力语言康复中心

    西安济仁医院

    咸阳市特殊儿童康复中心

    陕西卓恩康复中心

    西安市乐恩特需儿童发展中心

    西安工会医院

    陕西省瑞帮康复中心

    西安市莲湖区脑潜力开发训练中心

    陕西七彩路儿童康复中心

    西安中医脑病医院有限公司

    西安国际医学中心医院

    西安市儿童医院

    西咸新区定点辅具器具配置机构名录

    负责孤儿辅具器具配置工作。

    陕西省康复辅助器具中心

    西安海虹假肢矫形器有限公司

    陕西福贝尔康复器材有限公司

    西安天泽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四、农村留守、困境儿童简明手册

农村留守儿童

    因父母双方外出务工或一方外出务工另一方无监护能力,无法与父母正常共同生活的不满十八周岁本辖区农村户籍未成年人。无监护能力是指留守在家的父亲或母亲因重病、重残等原因丧失监护能力。(农村留守儿童父母务工时限为3个月以上)

    关爱保护措施

    1.为无户籍的农村留守儿童办理户口登记。

    2.为辍学农村留守儿童履行入户核查、登记劝返、书面报告等程序。

    3.为无人监护、父母一方外出另一方无监护能力的农村留守儿童采取有效干预措施。

    4.为家庭困难的农村留守儿童落实低保、教育资助等政策。

    总体目标

    全面建立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救助保护体系,形成家庭尽责、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群团协同、社会参与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格局。

    什么是困境儿童

    一、因家庭贫困导致生活、就医、就学等困难的儿童,主要包括低保家庭的、纳入特困供养范围的儿童;

    二、自身残疾儿童,主要是有残疾证的儿童;

    三、家庭监护缺失或监护不当儿童,主要包括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相关政策附后)及因监护不当遭受虐待、遗弃、意外伤害、不法侵害等导致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或侵害的儿童。

    分类保障

    1.基本生活保障

    对于第一类困境儿童中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法定抚养人无抚养能力的未满18周岁儿童,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对于法定抚养人有抚养能力但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纳入保障范围并予以分类保障;对于遭遇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家庭的儿童,按规定实施临时救助,救助标准上浮不低于10%。

    对于第二类困境儿童中符合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的残疾儿童,及时发放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2.基本医疗保障

    对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城乡居民大病起付线降低50%,支付比例提高5%,全面取消最高支付限额(封顶线)。

符合医疗救助条件未满14周岁(含)的未成年人,救助比例上浮10个百分点,年度累计救助封顶线每人20万元。

将6岁以下小儿行为听力测试、儿童听力障碍语言训练等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

按照当年市级明确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对城乡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给予全额资助。

    加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和慈善救助的有效衔接,建立健全弃婴和流浪乞讨未成年人疾病患者的发现、护送、救治机制,对弃婴和流浪乞讨未成年人医疗救治,开辟绿色通道、实行首诊负责制和先救治后结算。

    3.教育保障

    将困境儿童纳入相应的教育资助范围,深入贯彻落实教育扶贫和学生资助相关政策,精准做好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免学费、义务教育阶段“两免一补”,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幼儿生活补助等工作。完善义务教育控辍保学工作机制,确保困境儿童入学和不失学,依法完成义务教育。

    4.残疾儿童福利保障

    对于符合规定的残疾儿童,落实残疾人两项补贴。

    对年龄在0~16周岁(含)视力、听力、言语、肢体(含脑瘫)、孤独症谱系障碍(简称孤独症)、智力残疾少年儿童和儿童福利机构收留的残疾少年儿童开展康复救助。

    对于社会散居残疾孤儿,纳入“残疾人孤儿手术康复明天计划”。

    补助资金申请程序

    属于低保、临时救助,残疾、特困人员的因境儿童按照相应的保障政策规定、标准和程序办理发放。

    各类困境儿童年满18周岁仍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职业学校或普通本科高校就读的,可继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直至毕业。

    各类困境儿童因类别划分存在交叉、重合的,可按照择高原则申请生活保障待遇和其他相关生活补助待遇,不重复享受。

纳入困境儿童生活保障范围的儿童,不再适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

    退出机制

困境儿童实行动态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退出保障范围:年满18周岁的(18周岁前已纳入保障范围、18周岁后仍在高中、职高、中专和大学专科、本科阶段就读的,继续享受保障政策直至毕业);依法被收养的;父(母)重新履行抚养义务的;父(母)一方刑满释放或强制戒毒结束的;家庭生活状况改善有抚养能力的;儿童自身疾病或其父(母)疾病治愈的;其他应退出的情形。退出后将不再享受相应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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