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廉说】第5期:涉刑案件警示教育

合规知识搬运工
创建于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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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中国银行保险报》通报,某人寿保险郏县支公司负责人于某某在保险从业期间实施诈骗犯罪行为,受到刑事处罚及终身禁业处罚。

一、基本案情

        于莫某在职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隐瞒“**年金”保险项目已停止销售的事实真相,采用开具虚假凭证、支付2%-3.5%不等高息的手段骗取钱财;期间又以为公司垫支保费完成任务和为开展小额人身保险业务垫资为由,通过支付2%-3.5%不等高息、出具加盖其私刻公司印章的单据等手段骗取钱财。案发时,累计骗取近40名被害人合计人民币2408.48万元,并将大部分款项用于个人炒股、归还个人欠款及支付所借款项的利息,构成诈骗罪。案发后,上述被害人的损失均未追回。

法院判决: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责令将违法所得人民币23021829.3元退赔被害人。

监管定性:内控管理不到位。

行政处罚:对该支公司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于某某禁止进入保险业终身。

二、法律分析

诈骗罪: 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量刑标准:《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法律红线不能触碰,法律底线不可逾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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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由 美篇工作版 编辑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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