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开区安全隐患“零容忍”!

      在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批示下,赣州经开区综合执法大队坚守安全底线,将安全生产的责任扛在肩上,严格依法执法,确保区内企业安全生产无死角。近日,大队依法查处了一起未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未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的典型违法案件,该案件凸显了操作规程的重要性以及违反操作规程可能带来的严重后果。我们郑重通报此次案件,旨在警示所有企业,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的每一个环节都符合标准,共同营造一个安全、稳定、和谐的生产环境。

案件基本情况:

       2024年5月11日,区综合执法大队接线索移送书称赣州市某厨房设备有限公司存在安全隐患,大队核查发现该公司在建设其他公司项目中存在外请移动式汽车起重机挂载吊篮载人高处作业的安全隐患。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对该企业处以5千元行政处罚。

相关法律条款:


《安全生产法》


第四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第一百零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安全生产的细节不容忽视,唯有长期不懈地专注于安全生产工作,我们方能确保企业的稳定发展以及社会的和谐安宁。赣州经开区综合执法大队将持续坚守岗位,为我区的安全生产提供坚实的保障。(区综合执法大队  王彦超  郭鹏)

文章由 美篇工作版 编辑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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