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重要案例通报
案件一:某农商行原客户经理葛某某,受已离职同事所托,将信贷客户信息数据拷贝给同事,进而向朋友传播,用来拓展业务。上述信息涵盖贷款客户姓名、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家庭住址、贷款金额等信息,信息数量达到九千多条。2023年,法院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6个月。
案件二:某农商行原大堂经理江某、潘某(原外包人员),在不法分子介绍鼓动下,未征得客户同意,将至银行办理业务的客户信息对外发送,用以注册淘宝、京东等APP 账号赚取返利。2022年,法院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江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3.5万元;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潘某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2.6万元。
案例三:某农商行原大堂经理杨某、黄某(原外包人员),在为客户服务过程中,非法获取客户手机号码、验证码并发至上线微信群,上线把客户手机号码及验证码用来完成京东、滴滴等网络平台注册。2021年,法院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杨某拘役5个月,缓刑7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黄某拘役3个月,缓刑4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二、定义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是指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或者是将在履行职责或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提供给他人的行为。
三、立案标准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方可追究刑事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一是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被他人用于犯罪的;二是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的;三是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50条以上的;四是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500条以上的;五是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5000条以上的;六是数量未达到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但是按相应比例合计达到有关数量标准的;七是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八是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标准一半以上的;九是曾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十是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一是造成被害人死亡、重伤、精神失常或者被绑架等严重后果的;二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三是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第三项至第八项规定标准十倍以上的;四是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四、量刑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一是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二是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三是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