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也是市民生活的基本行为准则,今年“民法典宣传月”聚焦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助力推动发展新质生产力。本期言法润行“应知应会Q&A”,省分行法律部带大家走进《民法典》合同编,熟悉以下生活交易场景中发生的冲突和纠纷如何解决?
Q:房地产开发商宣传广告中作出的承诺未能兑现,是否构成合同违约?
A:根据广告内容判断。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而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民法典》规定要约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内容具体确定;(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开发商在商品房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上所作的承诺,原则上属于要约邀请,表达希望买房人向自己发出购房的意思表示。所以,在一般情况下,购房者很难就此追究开发商的责任。但如果开发商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且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应当视为要约。此时,如果开发商未依照商品房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的承诺履约,应当向购房人承担违约责任。
Q:购房时,买方能绕开委托的中介直接与卖方订立合同吗?
A: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民法典》规定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此规定明确禁止跳单行为,初衷是让违背诚信原则的委托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同时保护中介人的合法利益。
Q:企业借高利贷,利息如何确定?
A:法律禁止高利放贷,明确借款利息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上述规定旨在打击高利贷行为,塑造诚信、有序的民间借贷市场,解决企业因融资问题卷入高利经营的困境。
Q:合伙协议中哪些权利义务内容应予以明确?
A:合伙合同是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合伙协议应当明确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规则、合伙期限。合伙人的出资、因合伙事务依法取得的收益和其他财产,属于合伙财产。合伙合同终止前,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财产。
Q:小区物业服务人员有哪些职责?
A:物业服务转委托产生的相关义务;保养维护义务,即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管理义务,即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
Q:合同中没有事先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内容如何确定?
A: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若仍无法确定的,按照以下规定确定:(1)质量要求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2)价款或者报酬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依照规定履行。(3)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4)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5)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6)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因债权人原因增加的履行费用,由债权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