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险—投资亏损案

聊城中支消保委
创建于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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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投资者保护宣传日》是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设立的节日,该节日旨在在全社会积极倡导理性投资文化,强化投资者保护意识,全面构建资本市场投资者保护新格局。下面以一投资案例来进行分析。

【投资案例】客户于某通过银行购买基金50万元,赎回时发展亏损10万元。于某以银行销售基金产品时隐瞒相关事实,未尽合理风险告知义务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银行赔偿损失。

【过程分析】于某称工作人员推介某基金产品时,宣称收益高却只字未提存在的巨大风险,且在其购买产品过程中,自己仅输入了密码,其他操作均由工作人员办理。银行辩称,于某本人在自助设备上完成交易,为其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同时在其购买过程中,银行已进了合理的风险告知义务,但是银行就此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

       法院认为,该交易行为是在自助设备操作完成。于某在该银行购买的多份个人理财产品均为保本型理财产品,银行对于某的风险等级评定为稳健型案件所涉及的基金产品,风险等级高于于某所能承受的风险等级。据此,法院认为,银行未将合适的产品推荐给合适的金融消费者,加之银行无法提供自己已尽到合理风险提示义务的证据,银行对于某损失存在过错。考虑到于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未依照自身状况进行合理投资,对损失的发生也有一定过错,最终法院认定,于某本人对本金损失承担30%的责任,银行承担70%的责任。


【启示】

1.应当坚持投资人利益优先原则和监管的三事原则,把合适的产品推荐给合适的消金融消费者。根据消费者的风险评估等级推荐,与之相匹配的产品。

2.在给客户推荐产品的过程中,应该全面进行产品风险提示严禁虚假宣传,确保消费者本人在了解产品后在相关单据上确认签字。

3.严格执行银行,保险,证券机构“双录”工作要求,确保录音录像的完整性,合规性,做好相关资料的保存归档工作。

4.金融消费者遇到到侵权问题,要用法律的手段来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

(图片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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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由 美篇工作版 编辑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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