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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分享人:临江办税服务厅 胡梦瑶

政策速递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文化和旅游部 国家文物局

关于国有公益性收藏单位进口藏品免税规定的公告

2024年第4号

        经国务院同意,《国有公益性收藏单位进口藏品免税规定》自2024年5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实施。《国有公益性收藏单位进口藏品免税暂行规定》(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09年第2号)自2024年5月1日起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2024年4月30日


附件:

国有公益性收藏单位进口藏品免税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扩大优质文化供给,繁荣发展文化事业,弘扬和传承中华传统文化艺术,提高民族文化软实力,促进我国文物和艺术品等进口藏品的收藏和保护事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有公益性收藏单位以从事永久收藏、展示和研究等公益性活动为目的,通过接受境外捐赠、归还、追索和购买等方式进口的藏品,以及外交部、国家文物局进口的藏品,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藏品,是指具有收藏价值的各种材质的器皿和器具、钱币、砖瓦、石刻、印章封泥、拓本(片)、碑帖、法帖、艺术品、工艺美术品、典图、文献、古籍善本、照片、邮品、邮驿用品、徽章、家具、服装、服饰、织绣品、皮毛、民族文物、古生物化石标本和其他物品。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国有公益性收藏单位是指国家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有关部门所属的国有公益性图书馆、博物馆、纪念馆及美术馆。

        第五条 国有公益性收藏单位名单由文化和旅游部、国家文物局商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后以公告形式发布。

        第六条 国有公益性收藏单位进口与其收藏范围相符的藏品,方能申请享受本税收政策。

       第七条 国有公益性收藏单位应在进口藏品前,向文化和旅游部、国家文物局提交进口藏品申请,申请材料包括藏品基本情况、进口目的、与收藏范围是否相符等内容。文化和旅游部、国家文物局应建立健全审核机制,按职责分工制定相应的审核工作规程,对进口藏品申请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确保进口藏品符合本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的有关要求。

        第八条 国有公益性收藏单位进口藏品,应凭文化和旅游部、国家文物局出具的审核意见,捐赠、归还、追索和购买等有效进口凭证及其他相关材料向海关办理免税手续。

        第九条 各级文化旅游和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国有公益性收藏单位,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博物馆条例》和《博物馆管理办法》等规定加强管理,确保免税进口藏品永久收藏,仅用于公益性活动,不得转让、移作他用、抵押、质押或出租。

        第十条 国有公益性收藏单位应建立藏品登记备案制度,在藏品总账中设立进口藏品子账。在免税进口藏品入境30个工作日内,将其记入进口藏品子账,列入本单位内部年度检查事项,并报送文化和旅游部、国家文物局备案,抄报海关。

        免税进口藏品如需在国有公益性收藏单位之间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调拨、交换、借用,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关手续,并报送文化和旅游部、国家文物局备案。相关国有公益性收藏单位无需补缴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第十一条  本规定第四条范围之外的其他国有公益性收藏单位如有免税进口藏品需求,可向文化和旅游部、国家文物局提出申请。文化和旅游部、国家文物局商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等有关部门进行审核,确有必要进口的藏品可按本规定享受免税政策,并按相关要求管理。

        国家文物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将其免税进口的藏品划拨到本规定第四条范围之外的其他国有公益性收藏单位的,划拨的藏品可按本规定享受免税政策,并按相关要求管理。

        文化和旅游部、国家文物局应将上述事项的有关情况函告海关总署,并抄送财政部、税务总局。

       第十二条  各级文化旅游和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加强对免税进口藏品管理工作的指导。文化和旅游部、国家文物局共同制定免税进口藏品具体管理办法,并做好免税进口藏品的年度汇总统计和政策评估等工作。

        第十三条 在海关监管年限内,海关建立免税进口藏品台账,对本通知第十条规定调拨、交换等变更收藏单位情况进行登记,抽查免税进口藏品是否存在转让、移作他用、抵押、质押或出租情况。

        第十四条  外交部免税进口藏品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外交部依照本规定商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享受政策的国有公益性收藏单位将免税进口藏品转让、移作他用、抵押、质押或出租的,由海关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等有关机关处理。

         对于有上述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在1年内不得享受本税收优惠政策;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在3年内不得享受本税收优惠政策。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财政部会同海关总署、税务总局、文化和旅游部、国家文物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2024年5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实施。

你问我答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在税前摊销。

A、100%,200%

B、150%,200%

C、100%,250%

D、150%,250%


正确答案:A


试题解析: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7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微党课

学纪、知纪、明纪、守纪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全党开展党纪学习教育的通知》, 指出为深入学习贯彻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经党中央同意,自2024年4月至7月, 在全党开展党纪学习教育。这次党纪学习教育, 是加强党的纪律建设、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的重要举措。

        “加强纪律性,革命无不胜。”纪律严明是党的光荣传统和独特优势。 我们肩负着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崇高使命,也面对着前进道路上风高浪急甚至惊涛骇浪的重大挑战。党面临的形势越复杂、 肩负的任务越艰巨,就越要加强纪律建设, 越要维护党的团结,确保全党步调一致前进。 要进一步深化对加强党的纪律建设重要性和忽视党纪、 违反党纪问题危害性的认识,推动各级党组织和领导班子从严抓好党的纪律建设,推动广大党员、干部强化遵守纪律的自觉, 以严明的纪律确保全党坚定自觉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统一思想、统一行动,知行知止、令行禁止, 形成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强大动力和合力。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 “组织开展好党纪学习 教育,引导党员干部学纪、知纪、明纪、守纪,督促领导干部树立正确权力观,公正用权、 依法用权、为民用权、廉洁用权。” 开展好党纪学习教育, 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聚焦解决一些党员、干部对党规党纪不上心、不了解、不掌握等问题, 组织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认真学习《条例》, 做到学纪、知纪、明纪、守纪, 搞清楚党的纪律规矩是什么,弄明白能干什么、不能干什么, 把遵规守纪刻印在心,内化为言行准则, 进一步强化纪律意识、加强自我约束、提高免疫能力, 增强政治定力、纪律定力、道德定力、抵腐定力, 始终做到忠诚干净担当。

        加强纪律建设是全面从严治党的治本之策。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决策部署上来 ,把开展党纪学习教育作为重要政治任务, 压实各级党组织的领导责任,推动党员干部高质量完成党纪学习教育任务, 使党纪学习教育每项措施都成为促进中心工作、 深化全面从严治党的有效举措。以开展党纪学习教育为契机, 把纪律建设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 用好纪律这把管党治党的“戒尺”,使全党自觉用党规党纪校正思想和行动, 就一定能把党建设得更加坚强有力。

来源: 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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