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2000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7号公布,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2.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3.《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规定:国家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
4.《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规定:国家机关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公务用语用字。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5.《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基本的教育教学用语用字。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6.《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通过汉语文课程教授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使用的汉语文教材,应当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
7.下列情形,家长应当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基本的用语用字:
(1)广播、电影、电视用语用字;(2)公共场所的设施用字;
(3)招牌、广告用字;
(4)企业事业组织名称;
(5)在境内销售的商品的包装、说明。
8.推普时间:每年九月第三周为推广普通话和推行规范汉字宣传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宣传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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