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全面综合司法保护,及时有效惩治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2020年5月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监察委员会、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中央委员会、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联合印发了《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
《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共23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明确报告义务主体:规定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行使公权力的各类组织及法律规定的公职人员,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各类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不法侵害以及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或举报。
2. 明确应当报告的情形:规定了9种未成年人遭受不法侵害情形,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工作中发现上述情形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或举报。
3. 明确履责保障:规定公安机关接到疑似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报案或举报后,应当立即接受,问明案件初步情况,并制作笔录。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涉嫌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受案审查;涉嫌犯罪的,依法立案侦查。对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
4. 明确责任追究:对于应报告而未报告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因及时报案使遭受侵害未成年人得到妥善保护、犯罪分子受到依法惩处的,给予相关单位和人员奖励、表彰。
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有利于在第一时间发现侵害未成年人的线索,及时完善固定证据,有效惩治违法犯罪,将不法侵害对未成年人的伤害降到最低
本意见所称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不法侵害以及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情况包括:(一)未成年人的生殖器官或隐私部位遭受或疑似遭受非正常损伤的;(二)不满十四周岁的女性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性侵害、怀孕、流产的;(三)十四周岁以上女性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性侵害所致怀孕、流产的;(四)未成年人身体存在多处损伤、严重营养不良、意识不清,存在或疑似存在受到家庭暴力、欺凌、虐待、殴打或者被人麻醉等情形的;(五)未成年人因自杀、自残、工伤、中毒、被人麻醉、殴打等非正常原因导致伤残、死亡情形的;(六)未成年人被遗弃或长期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七)发现未成年人来源不明、失踪或者被拐卖、收买的;(八)发现未成年人被组织乞讨的;(九)其他严重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情形或未成年人正在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
第二十二条 相关单位应加强对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的政策和法治宣传,强化全社会保护未成年人、与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意识,争取理解与支持,营造良好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