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银行天津市分行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新时代办公厅工作和档案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扎实推进档案法和“十四五”档案事业发展规划贯彻落实
李强总理于2024年1月12日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772号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实施条例》作为对档案法的细化、对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原《实施办法》)的修改,坚持守正创新、稳中求进,在继承现行档案法律法规核心成果的基础上,在制度层面和技术层面进行了适当创新。
主要修改内容摘录
第十八条 按照国家规定应当形成档案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建立档案工作责任制,确定档案工作组织结构、职责分工,落实档案工作领导责任、管理责任、执行责任,健全单位主要负责人承担档案完整与安全第一责任人职责相关制度,明确档案管理、档案基础设施建设、档案信息化等工作要求。
第二十八条 档案馆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依照《档案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委托档案服务时,应当确定受委托的档案服务企业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和相应的经营范围;
(二)具有与从事档案整理、寄存、开发利用、数字化等相关服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设备、专业人员和专业能力;
(三)具有保证档案安全的管理体系和保障措施。
委托方应当对受托方的服务进行全程指导和监督,确保档案安全和服务质量。
第三十五条 《档案法》第三十二条所称档案的公布,是指通过下列形式首次向社会公开档案的全部或者部分原文:
(一)通过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公开出版;
(二)通过电台、电视台、计算机信息网络等公开传播;
(三)在公开场合宣读、播放;
(四)公开出售、散发或者张贴档案复制件;
(五)在展览、展示中公开陈列。
第三十八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加强档案信息化建设,积极推进电子档案管理信息系统建设。
机关、群团组织、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将档案信息化建设纳入本单位信息化建设规划,加强办公自动化系统、业务系统归档功能建设,并与电子档案管理信息系统相互衔接,实现对电子档案的全过程管理。
电子档案管理信息系统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并符合国家关于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以及保密等的规定。
为深化《条例》学习,推动档案工作质效发展,建设银行天津市分行组织全行档案工作人员,于4月11日、4月12日两天学习国家档案局举办的《<实施条例>公益大讲堂》线上直播课程。本次课程共计68名行内员工参学参训,并于课程结束后全部获得培训合格证书,取得了良好的学习效果。
档案工作与生产力发展直接相关,不仅受生产力的影响,也对生产力的发展起着重要支撑作用。广大档案工作者要准确理解新质生产力的内涵,全面把握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关于新质生产力发展的要求,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做好新时代档案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构建与新质生产力发展相适应的档案工作体系,为新质生产力的发展提供有力支撑,为高质量发展贡献档案力量。
站在新时代新征程的起点上,全行档案工作者将不忘初心,继续前进,以自己的坚韧、忠诚和担当,守卫建设银行天津市分行的发展记忆,奉献兰台人的毕生精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