芦田乡关工委法制教育宣讲
暨防溺水安全教育进校园活动

浅沫
创建于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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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做好青少年教育引导和关爱保护工作,更好地落实学校法制教育宣讲活动,使学生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知道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的权利和利益,同时教育学生懂得什么是犯罪,什么是违法,养成自觉遵守和维护法律,增强青少年同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斗争的意识,养成自觉遵守和维护法律的习惯。经芦田乡关工委研究决定,于5月13日下午3点在我校——泗溪学校组织开展以“关爱明天、普法先行、法制教育进校园”为主题的教育宣讲暨防溺水安全教育活动。

活动方案如下:

此次活动由我校校长李华主持。他先向同学们依次介绍出席此次活动的各位领导。他们分别是芦田乡关工委常务副主任张正魁、乡党委委员李果、芦田乡教育党总支书记李站高、中心学校校长胡煌铭、芦田法庭法官助理汪自柳、乡关工委成员李好荣、朱贵许、李康泉以及关工委宣讲团成员徐文举、沈德良、李官清、应有权、曹道松。中心学校领导余晓胜全程陪同。依次介绍完毕后,带领我校师生用最热烈的掌声对各位领导和前辈老师的到来表示热烈的欢迎和衷心的感谢。最后,宣读今天的五项活动议程,并宣布“法制和防溺水教育进校园”活动正式开始。

活动第一项:芦田乡关工委常务副主任张正魁致辞

首先,芦田乡关工委常务副主任张正魁代表乡关工委向一直以来关心和支持学校工作的各级领导、社会各界表示衷心的感谢。

其次,阐述了此次“法制和防溺水教育进校园”活动开展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最后,希望同学们能够珍惜这次难得的学习机会,认真听讲,积极思考,踊跃参与,把学到的法律和防溺水知识运用到实际生活中,做到知法守法和远离危险,成为遵纪守法和有安全意识的优秀学生。

活动第二项:芦田乡党委委员李果讲话

首先,芦田乡党委委员李果就校园安全的重要性进行阐述。校园安全关乎每个学生的人身安全,关乎每个家庭的平安幸福,更关系社会大局的和谐稳定。抓好安全稳定工作,是践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必然要求。

其次,为切实强化工作措施,加大落实力度,确保校园安全,确保社会稳定。他提出以下三点要求:1、教育要到位。各学校要本着“预防为主,教育为先”的要求,将安全教育课程纳入学校教学计划,保证必需的教学时数;采取多形式,多渠道进行安全常识宣传教育,重点是上好“两课”即开学第一课和学期末放假前的最后一课。2、排查要到位。要加强防溺水交通安全管理,把预防学生溺水工作责任落实到每一位学校领导,每一个年级,每一位教师、覆盖到每一位学生家长;通过课外访万家、致家长一封信、构建全方位防溺水安全工作管理网络等务实举措,确保中小学生生命财产安全;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档案。对存在安全隐患的重点水域、重点地段进行登记,及时报告相关部门。3、防范要到位。完善突发公共事务应急预案建设;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科学、规范、实用的各类应急预案;强化预案责任教育,努力提高全体师生自救互助和面对突发事件的应急能力。

最后,他指出,校园安全工作是一项长期的重要工作,只有起点没有终点,只有更好没有最好。希望通过今天的活动,大家进一步提高认识、振奋精神,全力加强安全工作,防止校园安全责任事故发生,保证广大师生的生命安全,保持我乡社会大局稳定,打造平安和谐校园,努力办人民满意的教育!

活动第三项:防欺凌学生集体宣誓

学生代表王艳同学带领全体同学进行防欺凌集体宣誓。学生全体起立,举起右手,同时握紧拳头,庄严宣誓。

活动第四项:芦田法庭法官助理汪自柳带领我们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芦田法庭法官助理汪自柳通过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区初一学生王某某被杀害一案引入今日主题《未成年人的权益保护及违法追究》。这一主题分两个部分。分别是未成年人的权益保护以及未成年人违法行为的追究(违法行为的类型主要为校园霸凌,追究的是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

首先阐述未成年人的权益保护。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是共产主义的接班人,我国很早就重视未成年的权益保护。1991年9月4日,我国就出台了专门针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后经三次修改,形成了2021年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这部法律从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等多个角度对未成年的生存权、受教育权等多种合法权益保护进行了规定。


其次,阐述未成年人违法行为的追究。

虽然未成年人保护法多角度保护了未成年人的权益,但如果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依法也将受到法律追究。这样的违法行为主要是未成年人校园欺凌行为。《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三十条给学生欺凌作出定义,学生欺凌指生在学生之间,一方蓄意或者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压侮辱,造成另一方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者精神损害的行为;校园欺凌的具体表现形式有肢体欺凌、言语欺凌、财物欺凌、社交欺凌以及网络欺凌;区别校园欺凌和玩笑,关键在于1、蓄意或者恶意的伤害,而非无心之失。2、不均衡的力量对比,多对一,强对弱。3、要以被欺凌者的主观感受为判断标准,换位思考。

未成年人的违法行为轻者,会在短期内被停课隔离在家反思或者按照校规校纪对欺凌者进行处分,情节严重者,将依法追究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首先,民事责任。8周岁以下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论做什么事,不需要承担民事责任;8-18岁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实施一些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行为,超出部分,民事法律行为需要其法定代理人即父母同意或者事后追认;18岁以上或者16以上能够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需要自己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且由自身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再次,行政责任。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不满14周岁的人违反法律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应当责令监护人严加管教;对于已满14周岁但不满16周岁的,或者已满16岁不满18周岁且是初次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未成年人,虽然在违法时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但是可以罚款,如果是多次违法的话,也可被行政拘留。刑事责任。已满16周岁的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等犯罪行为,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等情节恶劣的罪行,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溯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最后,给予学生希望和要求。

希望同学们在校好好学习,接受教育,即遵守校纪校规,团结同学,爱护同学,不去欺凌学生,不做违法犯罪的事,同时在遇到危险时及时报告老师和家长,切实做一名遵纪守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及接班人。

活动第五项:芦田乡关工委五位老领导宣讲法律教育和安全教育

芦田乡关工委五位老领导,到教室为学生宣讲法律教育和安全教育。他们用生动的案例和深入浅出的讲解,为学生传授法治和防溺水知识。


通过各位领导和前辈老师的细心讲解,我校学生深受启发,有所感悟,发出自己的声音,为校园安全助力。

“弘扬法治,崇尚文明,我们要做诚实守法的好学生”

“我们要坚决对校园欺凌说不”

……

法治和防溺水是我们生活中的重要课题。希望通过今天的活动,我们对法治和防溺水有更深刻的认识。让我们谨记各位老前辈的谆谆教导,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将安全意识融入日常生活;让我们携手共进,为校园安全、为自己的成长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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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由 美篇工作版 编辑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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