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条例 明规矩 知敬畏 强党性——高陵二幼党支部党员教师原文诵读《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期

高陵教育
创建于2024-05-11
阅读 615
收藏TA

需扫码在手机上打开
文章后点击更新提醒

学条例始于点滴,守纪律在于日常。中共中央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共3编11章158条。

为深入学习领会新修订的《条例》,引导广大党员教师进一步树牢和增强纪律和规矩意识,真正做到将党规党纪内化于心,外化于行。从即日起,我支部开设“学条例 明规矩 知敬畏 强党性”专栏,采用音频方式,由党员教师接力对《条例》进行原文诵读,使铁的纪律真正转化为每一名党员教师的日常习惯和自觉遵循,为推动高陵二幼党支部各项工作作出更大贡献。

诵读者:

高陵区第二幼儿园党员教师  魏怡欣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2003年12月23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批准 2003年12月31日中共中央发布 2023年12月8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第三次修订 2023年12月19日中共中央发布)

00:00
07:41

第一编 总则

第三章 纪律处分运用规则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一)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  

(二)在组织谈话函询、初步核实、立案审查过程中,能够配合核实审查工作,如实说明本人违纪违法事实;  

      (三)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或者法律追究的问题,经查证属实,或者有其他立功表现; 

      (四)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  

       (五)主动上交或者退赔违纪所得;

      (六)党内法规规定的其他从轻或者减轻处分情形。

第十八条  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由中央纪委决定或者经省(部)级纪委(不含副省级市纪委)决定并呈报中央纪委批准,对违纪党员也可以在本条例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处分。

第十九条  对于党员违犯党纪应当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但是具有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可以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或者组织处理,免予党纪处分。对违纪党员免予处分,应当作出书面结论。  

党员有作风纪律方面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者违犯党纪情节轻微的,可以给予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等,或者予以诫勉,不予党纪处分。  

党员行为虽然造成损失或者后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可抗力等原因所引起的,不追究党纪责任。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强迫、唆使他人违纪;  

(二)拒不上交或者退赔违纪所得;

(三)违纪受处分后又因故意违纪应当受到党纪处分;  

(四)违纪受处分后,又被发现其受处分前没有交代的其他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  

(五)党内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或者加重处分情形。

第二十一条  党员在党纪处分影响期内又受到党纪处分的,其影响期为原处分尚未执行的影响期与新处分影响期之和。

第二十二条  从轻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的处分。

从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重的处分。

        第二十三条    减轻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一档给予处分。 

        加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加重一档给予处分。

        本条例规定的只有开除党籍处分一个档次的违纪行为,不适用第一款减轻处分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一人有本条例规定的两种以上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应当合并处理,按其数种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其中一种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五条    一个违纪行为同时触犯本条例两个以上条款的,依照处分较重的条款定性处理。 

        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全部包含在另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中,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

        第二十六条    二人以上共同故意违纪的,对为首者,从重处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其他成员,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处分。 

        对于经济方面共同违纪的,按照个人参与数额及其所起作用,分别给予处分。对共同违纪的为首者,情节严重的,按照共同违纪的总数额处分。 

       教唆他人违纪的,应当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追究党纪责任。

        第二十七条    党组织领导机构集体作出违犯党纪的决定或者实施其他违犯党纪的行为,对具有共同故意的成员,按共同违纪处理;对过失违纪的成员,按照各自在集体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处分。

学习感悟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党内法规的形式明确回答党的纪律和纪律处分方面一系列重大的理论和实践问题,标志着我们党的纪律建设更加规范化、制度化。

        我深刻认识到,作为一名党员,无论是在工作还是生活中,都必须严格遵守党的纪律,维护党的形象。尤其是条例中对于违反纪律行为的明确规定,对于防止和惩治腐败现象具有重大意义。作为一名幼儿教师,我们的言行举止对孩子们的影响至关重要。我们应该时刻注意自己的言行,做到公正无私、廉洁自律,以身作则,展示出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成为孩子们学习的榜样。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将以更高的标准要求自己,不断提升自己的业务能力和党性修养,确保自己的行为符合党的纪律要求。此外,我还将积极向身边的党员同志学习,汲取他们的优秀品质和经验,共同投身教育事业的发展。我将以更加饱满的热情和更加坚定的信念,为党的事业和教育事业的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编辑:魏怡欣

初审:张琦

终审:陈永婷

阅读 615
文章由 美篇工作版 编辑制作
投诉